如何理解2010 23国税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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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税总局34号公告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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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逐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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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伟 日期:2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

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

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点体会,笔者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解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

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原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河北张伟 - 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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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伟: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国税总局2015

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

转载:张伟 2015年6月1日星期一凌晨

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然而夏季来临的绿色,尤其是微风吹来、阳光透过绿树的斑驳光影,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张伟最爱初夏时节!吃着西瓜,陪着老人,又低头玩儿手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

张伟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一气呵成,未加雕琢,且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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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

如何理解2010年gdp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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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8年来,GDP预期增长目标首次低于8%

据新华社电 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这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预期增长目标八年来首次低于8%。回顾以往,2004年我国曾将GDP预期增长目标定为7%,自2005年开始,这一预期目标连续七年被确定为8%。

对于这一预期目标的调整,温家宝解释说,主要是要与“十二五”规划目标逐步衔接,引导各方面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以利于实现更长时期、更高水平、更好质量发展。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今后五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而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这一预期增长目标被定为7.5%。而“十一五”期间我国GDP年均实际增速为11.2%。 高端解读

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7.5%增速目标符合国家实际

据新华社电 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标符合国家实际,在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前,要实现7.5%的增长速度,还要作出艰苦努力的,或者说7.5%也是一个不低的增长速度。 张平称,国际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包括欧债问题、地区热点问题,也包括发达国家现在在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收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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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

国税公告 进料加工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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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收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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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

国税函893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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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2]893号

颁布时间:2002-10-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

神火股份: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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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公告编号:2011-026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1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和QFII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1.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1,050,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680,000,000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1年5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股份于2011年5月27日直接记入股

财税实务如何理解偷税的主观故意- - 从总局三个批复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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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如何理解偷税的主观故意?——从总局三个

批复说起

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第二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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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

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在总局办公厅的官方解读之外,财税江湖各路好手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公告就是那个公告,见解却是丰富多彩。实务工作者大饱眼福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公告内容的理解,从中受益。小刀喜欢热闹,有热闹的地方小刀也会捧场。于是,挥舞解税小刀,上前凑一番热闹。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 【百度百科】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五章第二节就以“劳务派遣”为节名就“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