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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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1
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
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
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
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
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
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三建材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
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
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
(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
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
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四机械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
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
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
(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
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1.
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7〕168号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
附件
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
一、滨州市
(一)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5项)。
1.在西区柴油汽运装车栈桥现场,汽车司机操作现场装车系统,违反该公司《液化气、汽油等危险化学品销售装车流程管理制度》中“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严禁私自动用装有设施”要求。
2.异戊烷装车只连接液相线,气相线没有连接,处于敞口状态,并且油化收发车间无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卡。
3.油化收发车间液化气卸车栈桥气液相现场没有安装远程紧急切断阀,只有手阀控制。
4.油化仓储车间的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中没有储罐的液位指标,只有液位的报警值。
5.原油罐区YG30009罐罐顶部二级密封挡板变形,导致二级密封不严,油气外溢。
6.炼化O车间气分装臵分析间内报警器输出信号没有远传至控制室,控制室无法监控现场情况,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
7.只在东区汽车油罐区外入口处设臵了静电消除器,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8.东区在建装臵施工现场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混运,超高摆放,气瓶均无瓶帽、防震圈,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
1
求。
9.东区液氯间毒气报警器探头部分缺少保护罩,电动葫芦吊钩为自制。
10.炼化B车间2017年4月30日气分管排增加新管线焊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
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其从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完整、准确、可靠,推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对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安监总规划〔2011〕21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和其他相关安全标准要求,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从业行为规范情况、管理体系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危险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高温,安监89号令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 图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1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
黔煤安监调查函〔2014〕12号
黔煤安监调查函〔2014〕12号
关于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
意见的批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4日11时29分,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盘江分局)会同你州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我局将盘江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盘字 〔2014〕4号)征求了省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令第493号)和省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
三、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四、请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事故预防,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请纪检监察机关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