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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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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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管理,确保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彻底消除,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及所属成员企业。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是各成员企业,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和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治理和销号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四条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按照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和整改难易,安全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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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身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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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

(月度)

排查时间:2017年 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月检)

组织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对照85号令规定及要求查出的 隐患及问题 整改措施 及要求 整改 期限 责任人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 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一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 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 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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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05]100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重大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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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实现对风险的超前管控,使全体员工能在生产中了解到风险存在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安全风险警示告知管理。

3.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以全面辨识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明确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后果,并对风险进行分级、分类、检测、预警、控制,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4.公司应组织员工对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风险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辨识范围覆盖企业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对所有工作任务建立清单并逐一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5.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应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分级分类,风险辨识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6.工作程序或标准改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以及工作区域的设备和设施有重大改变时,能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发生事故、出现重大不符合项时,能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

7.风险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在对风险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应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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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风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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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

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的基本建设和生产井工煤矿、露天煤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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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制度

为严格落实《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结合我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 公司成立自查自报领导小组,安保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自查自报日常工作,并设专职系统操作员。

2、 项目部成立自查自报小组,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并设专职系统操作员。

3、 项目部系统操作员于每月7日、17日、27日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到公司安保部系统操作员。公司的系统操作员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上报。

4、 安保部每周对各工地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开具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通知书,对排查出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限其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重点项目部、重点部位加大排查频率。

5、 项目部应每周组织自查自报小组成员参加一次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好记录。安保部不定期的对项目部的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抽检。

6、 公司安保部对隐患自查月检、季检结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先进单位或项目部进行表扬鼓励,对落后单位或项目部进行批评处罚,并将奖罚评比结果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7、 对于项目部自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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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

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

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

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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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与挂牌督办制度

兰考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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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化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兰考汇通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车间、储存部门。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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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

重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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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根据***电力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力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电力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电力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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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电力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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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

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实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制定管控制度如下:

一、隐患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的基本要求,事故隐患分为两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点突出风险排查过程中,3、4级风险对应的管控措施失效的情况下,而最终形成的危害性较小的隐患。

1.2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自身特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求,宜将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辨识的1、2级风险中管控措施失效后,产生的隐患因危险性较大,应列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控,同时根据自身规模及管理机构设臵情况进行详细划分。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可能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或核心生产部分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