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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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项目和规模
此次活动,将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城市”、“广东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广东省文明县城”、“广东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若干个,具体视考评审核结果确定。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单位”240个,“广东省文明镇”40个,“广东省文明村”80个,“广东省文明窗口”50个,“广东省文明社区”80个,“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和奖励办法
1
(一)推荐评选范围。
自2007年全省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以来,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46号
(2003年6月30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合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取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肃纪律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取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
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办发[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3日
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
办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3)5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审批立项,滥建、超标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不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手续、超标建设等违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翠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确保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是指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非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而本市范围内没有适宜的耕地可供补划为基本农田,需要在其他地级以上市范围内补划数量和质量与占用的耕地相当的一般耕地为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三条
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 〔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
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04]16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0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4]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1 / 4
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
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04]16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0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4]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1 / 4
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
会建设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大意义。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加强社会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是新形势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对我省努力当好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建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民主法治进程稳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但是,我省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社会转型快,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任
务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早发多发;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