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讲稿
“民法典婚姻法讲稿”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民法典婚姻法讲稿”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民法典婚姻法讲稿”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百科名片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 ? ?
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编辑本段]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
28-30婚姻法讲稿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
28-30婚姻法讲稿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
《民法典》学习方案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学习《民法典》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开展《民法典》学习月活动。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学习目的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学习《民法典》,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重视民法典对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深远影响。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时间安排
2020年x月(为期x个月)
活动安排
一、组织集中学习
1.机关党委要将《民法典》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活动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民法典学习;
2.各部门要利用学习讨论会、网络在线学法及考试平台、学习强国平台,组织干警重点加强民法典内容学习;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