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安全生产,提高渔业产量产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设施渔业建设,水产良种场建设,渔船“小改大、木改钢”,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渔业科技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其中,“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省农业厅统一牵头制订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有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安全生产,提高渔业产量产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设施渔业建设,水产良种场建设,渔船“小改大、木改钢”,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渔业科技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其中,“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省农业厅统一牵头制订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有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5-04-02 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次数: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
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
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
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山县中医医院关于设立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推动医院学科发展,加快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尽快提高我院临床诊疗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树立 “出名医、建名科、创名院”的品牌意识。建设一批达到市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医学重点专科,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设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科定位
院内重点专科是指已形成技术精湛,服务优良,设备完善,管理规范,人员结构合理,经医务科批准,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拟定科室。
省(市)级重点专科是指已通过申报、审核、挂牌的省(市)重点专科。
重点专科应具备较强的解决本学科疑难、复杂和危重病症能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和方法进行吸收和创新的能力;具有研究开发临床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资金来源及金额
资金为医院自筹资金,院内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20000元;市级重点专科专项资金30000元;省级重点专科专项资金40000元。
1
三、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使用原则:
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
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
太仓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太仓市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长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苏府〔2011〕148号)、《关于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4〕196号)、《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太政规〔2016〕2号)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保障我市河道长效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专项资金分为市级专项资金与镇(区、街道)级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河道(含委托区镇管护的市级河道)、城区河道的长效管理,包括对镇级、村级及生产河道(镇级、村级及生产河道以下统称“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奖补。
镇(区、街道)级专项资金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河道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级及以上下达我市的河道长效管理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水面保洁、垃圾
- 1 -
上岸转运、水生植物种植养护、河道巡查考核、视频监控购置与租用、委托水质监测、船只及打捞工具购置与维修、服装及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确保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质量和水平,市财政设立了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和市财政对专项拨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按照《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评选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院士专家工作站,为其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经费使用具体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费用等。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
青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71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申请、审查、下达和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在“十一五”、“十二五”中期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和历史欠账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年来,伴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基本面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青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71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申请、审查、下达和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在“十一五”、“十二五”中期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和历史欠账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年来,伴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基本面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
— 1 —
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