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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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及市直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及时组织本辖区本部门财务人员加强学习,并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依法设臵会计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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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及市直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及时组织本辖区本部门财务人员加强学习,并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依法设臵会计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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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 1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 2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2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案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我我镇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
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
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2017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臵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臵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臵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发布时间:2008-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云南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2008-9-26 【实施时间】2008-11-1 【效力属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 1 页 共 10 页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31005(颁布时间)
19931005(实施时间)
20011218(失效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文号)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评价、列级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规划
第五章 建设
第六章 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遣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