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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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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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它是法治精神的精华和集中体现。它与法律规则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如何具体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通过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具体的适用程序及限制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旨在完善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可诉性 1 法律原则的内涵

法律原则是社会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道德价值和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高于于具体规则,始终“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问题是当代法理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事实的状态,也没有赋予具体的法律后果。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使用比较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中国主流法理学者较多地受到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影响,主张法律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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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

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

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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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作者:曹建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在保险理赔中,第一要素就是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而判断的原则就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我国,近因原则具体该如何运用,法律依据如何,还都处于不规范状态,这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近因原则 保险法 司法适用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曹建佳,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9-02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起源和立法现状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在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就已经提到了近因这个概念。后来,英国著名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导致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此因素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在我国立法上,《保险法》至今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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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一、理论分歧

(一) 统一论 Vs. 分割论 ;主观论 Vs. 客观论 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 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 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 (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 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

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

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

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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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课程: 法律方法论 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

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扈斌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扈 斌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的填补 填补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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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林时坤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2期

摘要:目前,对于我国出台的多项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法规,都加以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系我国国际私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在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可以更多的体现出法律对公正这一价值的追求。本文通过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实践运用,提出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涉外合同案件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些许合理化建议,以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

通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之后的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在他的《国际私法论》中初现该原则的雏形。真正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是美国的里斯,他本人对1954年的“奥汀诉奥汀”

浅论法律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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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与习惯

1111040220 法学1102 王雅芳

习惯,是指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习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张文显教授是在“法的历史”—— “法的起源”一节里讨论了法与习惯的关系。在他的思想和文字中,我们始终要从法的本质出发来看,即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来寻找法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生活在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那么,不禁发问:在原始社会时期是依靠什么来维持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呢?历史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特定的生活方式——群居决定了共同占有与劳动、平均分配与消费的经济形态,受此限制,原始社会没有政治国家和法律。它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实现的。可以说原始习惯实在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而且,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因此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所以,在当时社会中习惯规范的实施也是极为容易的,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召力和威望,主要依靠每个人的自觉和

法兰蝶阀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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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蝶阀的适用原则

现如今,法兰蝶阀在生活中的身影处处可见,不仅是在复杂凌乱的食品业,还是在船舶冶金业,都发挥了其与形体成反比的巨大作用。不过,不是所有的法兰蝶阀都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 ,能做到高品质,高利用率的法兰蝶阀才是王道,这就需要我们对于它的适用原则有所了解,以下5点为法兰蝶阀的适用原则。

1、由于法兰蝶阀相对于闸阀、球阀压力损失比较大,故适用于压力损失要求不严的管路系统中。

2、由于法兰蝶阀可以用作流量调节,故在需要进行流量调节的管道中宜于选用。

3、由于法兰蝶阀的结构和密封材料的限制,不宜用于高温、高压的管路系统。一般工作温度在300℃以下,公称压力在PN40 以下。

4、由于法兰蝶阀结构长度比较短,且又可以做成大口经,故在结构长度要求短的场合或是大口经阀门(如DN1000 以上),宜选用蝶阀。

5、由于法兰蝶阀仅旋转90o就能开启或关闭,因此在启闭要求快的场合宜选用蝶阀。

根据以上法兰蝶阀的适用原则,我们可以选出自己心中最好的蝶阀生产厂家。天津鑫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制造精良的阀门方面造诣很深,其生产的法兰蝶阀品质卓越,追求完美,不仅如此,鑫特还致力于科技创新,用最高超的技术不断带给大家新的作品。天津鑫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愿意广结各路商友,为了大家

论法律与自由公平的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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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自由、公平的伦理精神

关键词:法律 法治 自由 哈耶克 摘要:

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自由,在人们追求自己理想中的自由的同时, 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对自由涵义的理解不是探求自由的终点,关注如何保持自由才是自由的根本。因此,哈耶克在探讨自由时尤其注重对法治的理解,他相信,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而将法律称为“自由的科学”。

一、 自由的界定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否定式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肯定式的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但是,哈耶克所讲的自由却是原始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区别于奴隶的自由人所具有的独立状态。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强制的不存在,这是一种个人的自由,它要求的是其他人以某种方式的不作为。

哈耶克用“强制”来界定自由,这里的“强制”仅指来自人力的强迫,他的自由观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自由在于我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由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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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黄祝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

1

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