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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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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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 )。 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2.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 B C D

3.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下列非税收入( )。

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A B C D 4.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 )。 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 B C 5.非税收入实行( )。 A.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B.单位自收自支 C.单位存入账外账 D.滞留过渡户

A B C D

6.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 )的要求。

D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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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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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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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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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部分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系统研讨会情况汇报

李巡视:

3月19日至20财政部综合司召集部分省、市、计划单列市在河南省郑州召开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研讨会,经李巡视同意,我局派蔡玉凤、毕建君和石敏意参加了此次会议。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参加会议的人员和省市:财政部综合司苑广睿副司长、综合司收费基金处邱江涛处长、陈智刚调研员和朱旗同志、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王清剑主任。大连市、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海南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河南省等22个省、市、计划单列市9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邱江涛处长主持。 会议日程:

第一项:河南省财政厅领导致欢迎辞。

第二项:财政部综合司苑广睿副司长做重要讲话。

第三项:财政部综合司收费基金处陈智刚同志布置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

第四项:大会发言。分别由河南、福建、山东、辽宁、海南做关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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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情况以及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五项:集体讨论,各省市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工作提出问题;并由财政部解答问题。

第六项:收费基金处邱江涛处长做会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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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非税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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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税务局非税收入征收种类

目前,税务部门共征收9项非税收入,其中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其余8项具体为:

1.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从199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2.地方教育附加。税务部门从1995年9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得通知》(内政发[1995]20号)。

3.水利建设基金。税务部门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字[2005]3号)。

4.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从2005年开始征收,从2012年开始实行全额全覆盖代征。征收依据《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汇缴清算的通知》(内工发﹝2012﹞67号)。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部门从200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2015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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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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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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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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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财政局制度

*区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