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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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协议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的成本有多大
一、协议离婚:几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
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一、汇发【2010】39号文下发之前的疑惑
(一)对外担保概念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8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煮柔坊注: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同样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而且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境内外资银行6月26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即按照中资银行对外担保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①(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煮柔坊注: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已经不再视为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宋乔华 合伙人 律师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信利律师事务所 2007-07-26 2007-07-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 法律法规体系 改制上市条件及程序 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信利律师事务所 2007-07-26 2007-07-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1) 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1)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2006.01.01)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7)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 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
信利律师事务所 2007-07-26 2007-07-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 作者: 高民尚 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
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年1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 作者: 高民尚 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
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年1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
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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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因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的规定。
二、劳动部颁布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企业
IPO法律问题汇总
IPO法律问题汇总
(一) 历史出资问题
1)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 2) 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 资产不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
1)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2) 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
3) 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4)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 5) 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
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
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
刘媛媛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尚有许多疑难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务中尚有许多需要思考的难点。下文从现实案例入手,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一、两个离婚纠纷案例
案例一:2014年 5 月,村民苏某将前夫石某,前夫之父石泰、前夫之母殷某、姐姐石琴以及女儿石双告上了法庭,要求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被告则辩称,原告的承包地仍然在其父母的户头上,并且原告与石某于2010年已经调解离婚,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石某原系同村同组隔一户的东西场邻居,双方于199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二轮承包的时候,被告石泰户有总人口 6 人。土地承包经营证上合计5.56亩,扣除部分非承包土地,现有承包耕地合计4.24亩。[1]
案例二: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李某
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中国律师网 蒋琪 张茜 发表时间:2013-12-03
自2010年人民币跨境使用启动以来,贸易带动资金流通日趋活跃。部分商人认识到套利贸易的利润空间,逐渐开展起这项商业活动,套利贸易这一商业模式开始走入国人的视野,成为贸易、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套利贸易的商业模式及法律构架
套利贸易是利用国际贸易等形式,将境外低利率的资金“搬运”到境内赚取境内高利率从而获利的一种金融性质的贸易活动。套利由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间的货币跨境流动,在监管宽松的其他国家,货币依靠市场定价,并且由于外汇、本国货币可以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无需依靠贸易等手段带动资金流动,所以套利成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生意。在中国,套利贸易往往要以传统的国际贸易为基础,完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两个相对独立的流程,并通过不同市场间货币的价格差异及利率差异赚取利润,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一)套利贸易商业模式
现今存在的套利贸易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汇率套利模式。
汇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离岸、在岸汇率的差别进行套利。套利者在境外成立一个关联企业或者寻找境外合作商来完成这种名为贸易、实为套汇差的交
手机支付的法律问题分析
手机支付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手机支付作为当代一种刚刚兴起的电子支付的方式,得到了许多的顾客
以及移动运营商的相同的青睐,呈现出了一种蓬勃发展的势态。业务的急速的发展凸显出立法以及监管一种相对滞后形式,特殊的运营商模式以及交易主体的多方参与会使得金融法律的风险、资金安全法律的风险以及网络和交易安全法律风险等等的是比较突出的,外国的手机支付业务法律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也为国内的手机支付业务提供了许多的借鉴以及启发。从当前看来,从法律的一个角度解决的途径,那就是需要从立法、监管还有司法以及移动运营商等等多个层面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寻找科学合理的防线防控对策。
关键词:手机支付;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Abstract: mobile phone payment as a contemporary emerging electronic payment,
get a lot of customers and operators of the same favor, showing a booming trend. Our rapid development highlights the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 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