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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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 图文
民法总论、物权总复习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复习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体系 1.民法的概念和精神: 意思自治、相互尊重、人与人的平等对待 2.民法的体系: 权利体系: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 3.民法的方法: 类推、准用 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 (1)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 (2)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发出: 发出后死亡的效果 3.意思表示不一致: 错误、解释先行(客观上是否达成合意?) 4.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 5.意思表示瑕疵的效果: 撤销或不撤销 当事人的选择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区别和联系 1.物权:对物、绝对、支配、排他 2.债权:对人、相对、请求、平等 (三)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四)民法学习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三)法律行为的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权 代理权的授予——单方行为 3.无权代理(冒名行为可类推) 4.表见代理 二、主体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监护: 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法定监护 3.宣告死亡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4固有法
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2)
(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基础、目的 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 (债权) 2)区别: 权利性质 权利客体 物权 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 ·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 ·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 ·范围→任何人 ·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赔偿损失 物权法定主义:公示 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 债权 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
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
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 彭頔Trinity的日志
题型:
一、单选题 10` 二、多选题 5` 三、简答题 5*8` 四、论述题 2*10`
五、案例题 15`+10` 物权总论
? 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 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
? 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
? 物权的客体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
物权法作业
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论文
华中科技大学 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年 级: 研究生一年级 学 号: M201174373 姓 名: 曹 婷 专 业:法律硕士普通班 指导老师: 张淞纶
二零一二年四月
华中科技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中 文 摘 要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到底有何优点,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样的瓶颈与制约呢?
关键词:物权法; 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 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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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的必要性与优点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票据、债券、提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
物权法习题
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设物权类型
8. 甲向乙借款1O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
物权法作业
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