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兵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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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 图文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新用户申请审批表
单位 名称 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据 本单 位执 法类 别 编制 人数 单位 性质 职权 来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 岗位数 单位 性质 职权 来源 被委托单位1 mm 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据 本单 位执 法类 别 编制 人数 三定规 定等机 构编制 批文 备注 受理办证 申请法制 机构名称 执法 岗位数 区县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核准办证人数: 人; 核准执法类别: (单位盖章) 核准办证人数: 人; 核准执法类别: (单位盖章) 地市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省法制办批准意见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需填写法定行政主体,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和授权组织,职权来源分为依职权、依授权、依委托;有多个被委托单位的,需增加被委托表格栏逐一填写,并提供委托书和word电子文档。
2、法律依据需填写某某法律(法规
1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
(供内部使用)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
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省计委,省粮食局)
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广东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技厅)
5.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委)
6.广东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
7.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省安全厅)
8.广东省监察厅 (省监察厅)
9.广东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
10.广东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
11.广东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1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编办)
1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保障厅)
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15.广东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16.广东省交通
1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
(供内部使用)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
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省计委,省粮食局)
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广东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技厅)
5.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委)
6.广东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
7.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省安全厅)
8.广东省监察厅 (省监察厅)
9.广东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
10.广东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
11.广东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1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编办)
1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保障厅)
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15.广东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16.广东省交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
会建设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大意义。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加强社会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是新形势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对我省努力当好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建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民主法治进程稳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但是,我省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社会转型快,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任
务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早发多发;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项目和规模
此次活动,将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城市”、“广东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广东省文明县城”、“广东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若干个,具体视考评审核结果确定。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单位”240个,“广东省文明镇”40个,“广东省文明村”80个,“广东省文明窗口”50个,“广东省文明社区”80个,“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和奖励办法
1
(一)推荐评选范围。
自2007年全省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以来,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费征收和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46号
(2003年6月30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合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费征收和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