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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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1.1.1. 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和定义
第101条 短标题。 本 [法] 可以被引用为《统一信托法》。 第102条 范围。 本[法] 适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按照成文法、法院判决(judgment)或法律(decree)设立的并要求按照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 第103条 定义。 在本[法]中: (1)“行动(action)”是指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failure to act)。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人:
(A)在信托中拥有实时或未来受益利益,这种受益利益可以是既得的(vested),
也可以是或有的(contingent);或
(B)处于非受托人地位,对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拥有制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
(3)“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或部分为了第405条(a)款所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接管人](conservator)”是指由法庭指定负责管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所获遗产的人。 (5)“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环境的联邦、州、地方法律(law)、规则(rule)、规章(regula
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1.1.1. 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和定义
第101条 短标题。 本 [法] 可以被引用为《统一信托法》。 第102条 范围。 本[法] 适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按照成文法、法院判决(judgment)或法律(decree)设立的并要求按照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 第103条 定义。 在本[法]中: (1)“行动(action)”是指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failure to act)。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人:
(A)在信托中拥有实时或未来受益利益,这种受益利益可以是既得的(vested),
也可以是或有的(contingent);或
(B)处于非受托人地位,对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拥有制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
(3)“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或部分为了第405条(a)款所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接管人](conservator)”是指由法庭指定负责管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所获遗产的人。 (5)“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环境的联邦、州、地方法律(law)、规则(rule)、规章(regula
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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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的问题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信托/民法法系/所有权/物权法定主义/公示
内容提要: 民法法系引入信托法,面临一些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上: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是否排斥信托法? 信托法是否颠覆民法法系物权法定主义? 本文主要从概念与逻辑分析的角度,探讨了这些问题。本文认为:所有权绝对性原则不能成立,信托法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存在根本冲突,信托法的引入不会破坏我国现有的法律概念与逻辑体系。目前,在理论和制度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信托公示领域。 一、导言:民法家族的新成员
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沿各自不同的历史路径演变至今,其基础概念与规则迥然相异。作为纯粹的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法移植至民法法系,自然面临诸多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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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欧洲大陆的许多民法法系国家依然拒绝引入信托法。其中,法国不接受信托,在法理上,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国民法典》遵循绝对所有权的概念,其第5
金融法 - 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由乙来承担。请问: (1)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2)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3)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 案例2、
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由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
信托法律汇总
信托卷
一、信托公司经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2001)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 年第5号)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4〕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 97号)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发〔2005〕1号)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45号)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12号)
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8号)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65号)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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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 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由乙来承担。请问: (1)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2)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3)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 案例2、
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由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
美国信息自由法
美国信息自由法
美国信息自由法
第552节 公共信息:行政机构规则、
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
(a)各行政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公共信息:
(1)为了指导公众,各行政机构应当在联邦登记上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
(A)它的中心机构、系统组织以及公众可以获得信息、提出要求或申请,或者得知决定的指定地点、雇员(统一服务时,则是成员)及其采用的方式的详细情况;
(B)引进和终止其职能的一般过程和方式的说明,包括可采用的所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的性质和要求;
(C)程序规则,可采用的表格和获得表格的地点的详细情况以及关于所有文件、报告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的说明;
(D)行政机构经法律授权而通过的普遍适用的实体法性质的规则和对由行政机构制定和通过的普遍适用的基本政策或解释的说明;
(E)前述事项的每次修正、修订或撤销。
除了个人已经实际上被及时地告知有关条款外,不应当以任何方式要求个人利用按规定应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但未予公布的事项,或者不应以任何方式使个人受到这些事项的不利影响。为达到本段之目的,经联邦登记的主管批准,当那些个人因此而受到影响的事项作为参考资料已经被编入联邦登记时,该事项应当在联邦登记上予以公布。
(2)各行政机构依据公布的规则,应当使公众可以获得以审查和复制
(A)在案件裁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标题】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国家与国际组织】美国 【条约分类】商事 【条约种类】其他 【批准日期】 【批准机关】 【签订日期】1971.01.01 【生效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签订地点】 【保存机关】 【唯一标志】100669680 【全文】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1971年)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冲突法规则的原因 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 冲突法的主旨 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 “州”的定义 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 法律的定义 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 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 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标题】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国家与国际组织】美国 【条约分类】商事 【条约种类】其他 【批准日期】 【批准机关】 【签订日期】1971.01.01 【生效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签订地点】 【保存机关】 【唯一标志】100669680 【全文】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1971年)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冲突法规则的原因 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 冲突法的主旨 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 “州”的定义 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 法律的定义 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 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 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
信托法规手册更新至20121207
信托法律法规手册
2012-12
目录
1、“一法三规” (7)
1、信托法 (8)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8)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45)
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73)
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78)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86)
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90)
8、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92)
2、房地产领域法规 (99)
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 (100)
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 (101)
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102)
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103)
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104)
6、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8]265号】 (108)
7、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