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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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桂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以优化桂林城市布局、合理调整土地用地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及品位、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破解桂林市改革开放以来,因历史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
施工监理工作细则
羊场湾煤矿主斜井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施工监理工作细则
第一节 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1.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技术措施进行共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施工单位。
1.1.2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1.1.3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材料、设备进场情况。
1.1.4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第二节 施工过程监理
1.2.1控制工程进度: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理组对总进度计划审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在施工中,现场监理人员应随时检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实现。
1
参加每月5、15、25日召开的现场平衡会议,并通报本旬、月进度情况以及总进度,对有关进度问题提出监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交施工进度报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认可,并写进监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
颁布日期: 2007年04月25日 执行日期: 编辑: caosong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
工作细则范本【售后服务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范本【售后服务工作细则】
【摘要】:1、目的为迅速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水平,制定本细则。2、范围包括公司产品、备件及服
务等客户投诉的受理,原因调查,质量问题的处理,产品、备件的修复、退还,追踪改善和反馈1、目的
为迅速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水平,制定本细则。
2、范围
包括公司产品、备件及服务等客户投诉的受理,原因调查,质量问题的处理,产品、备件的修复、退还,追踪改善和信息反馈的项目。3、责任
销售分公司经理负责售后服务工作,综合管理部售后服务管理人员负责流程和信息传递,售后服务人员、各驻外机构、业务部和制造部负责协调、处理售后服务具体工作。
4、处理程序
本公司售后服务流程按附图所示执行。
5、售后服务工作分类及处理办法
5、1由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由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填写“客户意见处理表”后,按照公司制定的售后服务执行程序进行。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应编写客户投诉编号并登记于“客户投诉登记追
踪表”,并最终负责将最终处理结果落实、反馈到有关领导、部门。
1
5、2非质量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由客户产品所属业务部门配合售
后服务人员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进行问题分析、解释,弥补、修复损坏部位,对客户
阅卷工作细则
阅卷工作细则
罗江县初中、小学期末考试阅卷工作细则
罗江县2007年初中、小学期末学业考试阅卷工作于2008年1月25日至26日进行,为保证阅卷工作质量,严肃阅卷工作纪律,规范阅卷工作程序,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
1、组长:李文(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张茂林(副局长、局纪委书记)
职责:领导全县初中、小学期末学业考试阅卷工作。
2、巡视组:张茂林、罗富贵、刘丰光、石田璞、罗光华、罗家德 职责:巡视全县阅卷工作,检查阅卷场各项工作是否规范。 3、纪检组:张茂林、罗富贵、刘丰光、石田璞
职责:监督全县阅卷工作,对保密工作、阅卷纪律、工作程序等进行监督,受理与阅卷工作有关的违纪举报并调查处理。
4、阅卷场工作指导组:张茂林、罗富贵、刘丰光、石田璞、罗家德
职责:具体负责全县阅卷工作,根据《罗江县初中、小学期末考试评卷工作细则》要求,对各阅卷场组织机构、职能小组、工作纪律、试卷编码及保管、质量检查、阅卷要求、成绩录入等工作予以检查和指导。
5、阅卷场工作督查组:
第一组:实验中学阅卷场 石田璞、谢贤友 第二组:实验小学、西街小学阅卷场 刘丰光、刘应香 职责:对试卷袋进行编码。24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