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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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盐政发[201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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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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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1)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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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1)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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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盐房管[2011]144 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产局)、国土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210号)规定,现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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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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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建设局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二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评估规范》、《城镇土地评估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2、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备受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本报专访了市拆迁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解读1:“公共利益需要”界定更加清晰
《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项目经营是收费就否认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
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1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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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和重大项目情况分别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所有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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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责任主体均为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关于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二)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三)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协议
(货币补偿专用)
协 议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本协议是供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
6、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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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货币补偿)
甲方: (征收部门) 乙方: (被征收人) 丙方: (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
根据宁 府征字( )第( )号《南京市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乙方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 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 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 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 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 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是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