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珠海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负责指导、监督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 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
物业管理夜查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夜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公司各客户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和工程维修部夜间值班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强业主满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市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客户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和工程维修部夜间值班工作的检查。
3 职责
3.1品质部负责制定夜间查岗管理制度及修改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3.3夜间值班问题纳入月度考核,在月度考核中由品质部牵头落实。 3.4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每月四次对各客户服务中心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查岗。 3.5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每周至少1次对本项目的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及奖惩。 3.6客户服务中心秩序维护主管负责每周至少2次对本项目秩序维护员的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夜间查岗记录》,存档备查。 4 工作要求和程序 4.1总要求
4.1.1各客户服务中心根据人员编制及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值班岗位;
4.1.2各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本管理区域内所有夜间值班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4.1.3各客户服务中心须向物业部上报本管理区域的夜间值班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及其
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
(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招投标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开发园区负
责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
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开发园区负
责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
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