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普通合伙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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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案例】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普通合伙企业中,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不可以用( D )出资。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实物 D.劳务 2.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D )。
A.由该合伙人自行决定 B.应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C.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C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一
公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
经济法个人及合伙企业案例复习-七天
[案1] 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出资设立江陵有 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刘 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江陵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2)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李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若经营一段时间后: (3)张某、刘某提出退伙。经结算,张某从合伙企业 分回30万元,刘某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4)若戊、 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 庚的出资均为40万元。(5)若银行300万元的贷款到期, 江陵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200万元。要求:对于合 伙企业不能清的100万元,分别说明银行能否要求合伙 人张某、李某、刘某、戊或者庚清偿全部的100万元?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 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 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银行可以要求李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 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
普通合伙企业法 - 案例和答案
普通合伙企业法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有无违法?
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
5经济法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 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理解:重点于一人公司分开 1. “个人”与“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自然人设立。 一人公司,既可以是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法人设 立; 2.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 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无限责任) 投资者→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责任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有可能具有的 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理解:重点于一人公司分开 3.财产所有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一人公司的财产归公司这个法人所有。 4.注册资本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合理性 1.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更为容易获得交易对 手的信任,获得较多商业机会。2.无限责任→非法人→非法律上独立主体。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征收营业所得税。 2000年
普通合伙企业法 - 案例和答案
普通合伙企业法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有无违法?
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概念 、 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 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 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 有前款规定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破产特征 、第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 第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不能 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 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第二,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 第二,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 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第三,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第三,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鬃条 合伙期限为鬃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