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经过行政复议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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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川行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常芳,矿长。
委托代理人钟 浩,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24号。
法定代表人马 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 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以下简称赵家坡煤矿)因诉广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家坡煤矿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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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郑常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浩、白芝成,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赵家坡煤矿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四川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2010
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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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作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
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
(四)说服教育和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规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9-16 【实施时间】 2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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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各级法院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再审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与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再审申请人;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抗诉申请人; (三)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四)当事人一方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案外人,生效裁判确定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转让方仍是被申请人。 (五)人民法院对一审生效裁判进行再审,追加原审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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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其已经立案审查的案件需借阅相关案卷的,凭《调(借)阅案卷通知书》,并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但内部副卷除外。
人民检察院自借卷之日起二个月内将案卷归还人民法院;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续借手续,但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复查或已经提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暂缓借卷。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下列抗诉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维持的。
第四条 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人数随抗诉卷宗送达抗诉书副本。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