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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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
006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费[2007]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
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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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txt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
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司 法 部 2006年4月13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日期:2012-04-26 08:49:08 浏览次数:147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13日 湘价服[2006]17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 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 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 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 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 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 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