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眼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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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入会申请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入会志愿我公司(厂)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并保证: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规 定,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申请级别 □会长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职 务
□副会长
□副秘书长
申请人(单位盖章) 2013年 4月 11日 □常务理事 □理事 普通会员 邮 编 510507 E-mail guangzhou@ 机
潮州市赛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4021A室 姓 名 电 话 人力资源情况 传 真 手 020-38090326
法定代表人 副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主管
李钊璧 李岱峰 谢金茂
总经理/厂长 李钊璧
企业负责人相片
联系人
为方便办理入会手续以及协会与企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联系请指定联系人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管理人员 高级职称 技术人员 中级技术人员数 初级技术人员数
企业总人数
企业情况 企业类型 企业简介: 工业总产值(现价)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规模
企业获奖情况:
主要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产量
销售收入
利税
创汇
协会审 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协会章程、会员手册或向会员部咨询,了解会员级别。 2.此申请表必须如实填
关于召开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第一次
关于召开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于5月27日在广州召开,请各会员单位届时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5月27日下午14:30-17:30
二、会议地点:广州华厦大酒店(广州越秀区海珠广场侨光路8号)11楼会议中心
三、会议内容:
(一) 代表大会内容:1、听取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筹备成立工作报告;2、听取协会章程起草说明;3、通过协会章程;4、听取关于选举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的说明;5、选举协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 理事会内容:1、审阅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候选人名单;2、选举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3、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合影:会后全体人员合影 (四)晚宴:17:30-19:00招待晚宴
四、其他事项
各会员单位请于5月25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老字号协会(筹) 秘书处。
联系人:崔婷婷(13570470703)、范依萍(13570199212) 电话:020-83311042 传真:020-83178120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第一次会员
代表大会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爱卫“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
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部分-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
附件
2012年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获奖名单(广东部分)
等级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成果名称 创造单位 主要 创造人 参与创造人 “三横四纵”承包商系统化安全管控实践 广东电网公司 E流资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大型城市电网高压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模式转变的研究与实践 地区供电局安全生产精益化管理落地的探索与实践 电力企业缺陷管理指标创新与实践 电力设备维修理念的创新与应用 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法律风险管理 发电集团生产经营指标智慧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发电企业综合标准化探究与实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佛山供电局 于俊岭 汤寿泉 王 菁 杨忠辉 王志华 杨群英 闫国兵 李文中 陈 真 孙世奇 周鹏举 孙 丽 陈宇红 马芳华 贺 毅 陆国俊 张泽华 吴碧华 李 刚 朱信红 王 劲 黄慧红 黄炎光 王 勇 黄青丹 张显聪 陈 勉 张文峰 张 卓 钟连宏 魏远航 李林发 仇志成 林 峻 李端姣 张丽丽 程凌森 郑望其 刘 森 雷 兵 何润华 郭卫明 邓光武 曹小拐 何 平 汪 洋 汲 广 朱 军 熊 凯 黄文耀 彭国
广东省医院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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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南方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中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儿童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三甲 综合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武警广东总队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脑科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十二人民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妇婴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二甲 综合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421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开发区医院(二甲 综合医院) 解放军第458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
广东省2012报告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2年1月13日在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广东省代省长 朱小丹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1年工作回顾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我省转型升级与改善民生互促共进、推动科学发展取得新成绩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协的支持监督下,省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提出的新要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认真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大力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初步核算,全省生产总值5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人均生产总值50500元,增长8%.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达13668亿元,增长15.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14亿元,增长22.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元,增长1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72元,增长18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http://www.upo.gov.cn/2180.shtml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小区人口规模 所属城市类别 最小规模(万人)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0.7 0.7 0.8 最大规模(万人) 1.5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