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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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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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孙志刚案

案情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分析参考

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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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只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尚未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是( ) A.伪证 B.诈骗 C.撒谎 D.诬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 A.遗嘱 B.赠与

C.代理行为

D.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 )。 A.遗嘱 B.添附 C.担保 D.赠与

3、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 A.个人行为 B.集体行为 C.团体行为 D.国家行为

4、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去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二、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3、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4、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5、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法理学案例分析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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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飙车案

对于胡斌案,检察机关最终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讲,正是建立在法律思维上的,下面我们就用法律思维的三条规则来逐条讨论,从而对案件本身与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更深入的了解。

P46第一条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所谓的合法性,就是作出的结论必须与法律的内在逻辑

一致,也就是说,结论通过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推导出来的。客观性就是作出的结论必须与外在的客观事实一致。最理想的当然是结论既合法又客观,只可惜,在胡斌这个案子里,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与外在的客观事实:民众群情激愤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力求客观公正,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通过独立的法律思维来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高于一切,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

从思维的角度讲,主要是民众运用的是道德思维。评判者主要用情感去体味和拥抱对象,这种思维使得胡斌处于不利的境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胡斌作为富商后代,是个有钱人。而在传统中国老百姓眼里,商人都是奸诈的,所谓“无商

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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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分析题

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 (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 )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2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

法理学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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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 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个案例还被其他学科的学者,如社会制度学道格拉斯,引用,说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 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萨伯(Peter Suber)提出,并且补充了新观点。至今,这个虚拟案例仍然是法学院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基本案情这样: 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的一个岩洞进行探险,突然发生山崩,洞口被堵住。由于五名被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探险协会,而探险者也在协会总部留下了所探险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的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

法理学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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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 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个案例还被其他学科的学者,如社会制度学道格拉斯,引用,说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 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萨伯(Peter Suber)提出,并且补充了新观点。至今,这个虚拟案例仍然是法学院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基本案情这样: 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的一个岩洞进行探险,突然发生山崩,洞口被堵住。由于五名被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探险协会,而探险者也在协会总部留下了所探险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的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

法理学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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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教程》

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

一、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事例1: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上述情况有没有法律意义?是不是法学要研究的对象? 评述: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二、什么是法理学

事例2: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 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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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

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

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军官应被判有罪。

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

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1944

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结果根

据19341949

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

法理学经典案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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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案例

中国法境外效力案.(1990)1

案情简介:宁红与华大强(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如果这个案件到此为止,只不过是一宗发生在海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接下来的离奇事情一桩接一桩,令人惊奇不已。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只有2万军队的科威特不到3小时就被伊拉克军队占领。在这三个小时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宁红的监狱也没有幸免,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

1990年10月某日,宁红在北京城闲逛,突然他发现不远处的宁红,他以为自己认错了人,仔细一看,果然是宁红。他秘密跟踪至宁红住的旅社,然后赶到北京市公安局

2011年党校入学法理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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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选择题)法学的体系: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也可以将法学分为两大类: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重点把握)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概念、分类、区别)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选择题同时会分析)规则的分类:

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以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