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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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0814(颁布时间)
19990901(实施时间)
20071123(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文号)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临时租用或者占用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社会活动)。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园林、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落实。租用场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在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122]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学农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
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请休假制度管理,明确请休假审批程序及各项休假福利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体员工,由人资行政部负责监督实施。
1.2 中国大陆地区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 11 天)包括:元旦 1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员工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工作的,按所在国家和地区节假日法规执行。
1.3 中国大陆地区工作员工,可享受的假种包括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等 11种假种。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工作的,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劳动保障规定并结合休假规定按如下执行:
序号 假 种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 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定年休假规定与中国大陆规定就高执行 1 年休假 2 3 4 5 探亲假(含路途假) 事假 参照中国大陆地区标准执行 婚假 丧假(含路途假) 1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病假 女工经期假 产检假 产假 哺乳假 陪护假 工伤假 节育假 献血假 外籍人员弹性福利假 适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122]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学农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2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四节 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
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
有用资料
员工带薪年休假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三、年休假时间
3.1
3.2
3.3
3.4员工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年休假5天;员工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给予年休假10天;员工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给予年休假15天;年休假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逾期自动清零。
四、年休假待遇:
4.1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如休假期间包含周末
或周日的,按正常出勤工资计发,不得视同加班;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4.2员工应优先用年休假时间抵消事假和病假,如确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未
休完当年度年休假的,经部门经理初审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核准后,按正常出勤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补偿。
五、
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有用资料
5.1上一工作年度(年假计算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的自然年,下同)
内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
5.2
5.3上一工作年度内请事假在45天以上的;连续工作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