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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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主体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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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是一种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征,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想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依据《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知识点1:胎儿的利益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①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该婴儿所有,由监护人监管;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按婴儿的遗产法定继承。

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相关知识点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

2.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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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是一种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征,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想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依据《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知识点1:胎儿的利益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①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该婴儿所有,由监护人监管;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按婴儿的遗产法定继承。

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相关知识点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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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

民事主体体系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

民诉主体体系

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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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3个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但在笔者的教学中,发现常有不少考生混淆了三者的关系,以致发生许多概念上的似是而非。其间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确为司法考试所青睐,故有专门论述的必要。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政的情形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

依《民法通则》第26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第41条及《民诉意见》第46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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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

民事主体体系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

民诉主体体系

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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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3个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但在笔者的教学中,发现常有不少考生混淆了三者的关系,以致发生许多概念上的似是而非。其间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确为司法考试所青睐,故有专门论述的必要。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政的情形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

依《民法通则》第26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第41条及《民诉意见》第46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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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一)案例引出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关系,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甲公司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丙,丙又借给丁,丙、丁以该公司名义在外亦欠款200余万元。后甲公司因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因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因此甲公司股东a、b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其所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乙公司则辩称因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须依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机构或者由甲公司来主张权利,a、b作为主体不适格,而甲公司是一个由a、b投资的私营公司,并无主管机关。那么甲公司该笔债权应由谁来主张?其债务又如何处理?甲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是否还存在? ( 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审判实务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

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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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关键词: 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身份;

内容提要: 人格是罗马法对自然人身份的确定,权利能力是德国法对团体身份的确定,民事主体没有身份性,其意义在于控制和归属。这三个概念都是一种法律技术工具。我国民法理论及立法应当放弃人格和权利能力概念,由民事主体取代。民事主体是现代私法对人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预定。该预定应当以人性为基础,以激励和约束为其内在核心动力,构造多元化、开放式的民事主体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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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对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1]三个概念的歧义颇多。既有人认为三个概念为同义语,也有人认为人格和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地位取得的条件;既有人认为人格和权利能力等值,也有人进行了严格区分;既有人承认合伙等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能力,也有人认为合伙等非法人组织没有权利能力,没有人格,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既有人主张对民事主体实行二元化体系建构,也有人承认第三主体的存在。问题之多,令笔者始料不及。[2]

对此,笔者以思辨形式探求三个概念的本质属性,从而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依此构建我国的民事主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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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自然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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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人格作为抽象的法律概念,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第一种含义是指具

北京2015年下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法概述民事主体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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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5年下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法概述民

事主体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B.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C.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

2.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3.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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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社会财富也快速地增加。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潜伏着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如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等,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了诉权的维护,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本文拟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予以理论分析;在对比国外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基础上,阐述检察机关和公民、社会团体应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继而指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求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公益诉讼和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一)关于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1、何谓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我国立法分别使用“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予以表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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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研究

The research of the parties liable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s from ships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诚 信 承 诺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2014年3月26日

0

【摘要】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

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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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井研县高级职业中学 陈卫东

一、教材分析:

1、教学内容:

了解合同订立的的程序,学会辨别合同是否有效,理解履行合同的原则,提高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

2、教学内容在教材中的位置、作用和前后联系:

本课题是第五单元的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的第四个项目,是对本课前

三个项目的深化,前面学习了要依法保护个人的权利,本项目就是要学习怎样依法保护个人的权利 。

3、合理扩展或深化教材内容:

通过视频或PPT来了解一些合同的法律条文,从而深化教材内容。

二、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了解合同的概念、形式、内容,理解合同的效力、履行原则与违约责任,掌握合同的订立规则。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对合同知识的学习,培养自己的契约意识,形成践约、守约的观念。

3.运用:

学会正确订立合同、辨别合同是否有效,提高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教学重点、难点

(一)重点:

合同的内容、效力与履行。这三点是合同知识 的核心,通过观看视频或PPT和讨

论来突出重点。

(二)难点:

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比较抽象。通过观看视频或PPT和讨论来突出重

点。

四、学情分析

10秋计电班有学生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