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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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四. 案例分析题 (共10题,共20分)
1. 2014年4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0分)
(1) 商场保安和营业员侵犯了张某和刘某的哪项权利? (2分) A.知情权 B.受尊重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B ★考生得分:2 分 评语: (2) 商场保安和营业员搜查张某和刘某的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中,王华与吴秀的首次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 ××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金川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给刘某做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河南种子案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
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河南种子案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
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
1、2008年3月31日人民法院受理某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
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管公司。
4月6日,管理人查明: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
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包括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
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0万元,
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86万元。该公司欠职工工资
共计55万元,欠交税金共计35万元。
4月7日,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乙所
签订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64万元的经济损失。
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该公司曾于2007年10月5日无
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公司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
撤销,追回财产。4月29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至破产财产分配时该公司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请计算:
(1)该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250+80=330
(2)该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的数额;50+186+64=300
(3)该公司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330-60-50-35-30=150
(4)债权人甲获得清偿的数额50*(150/300)*100%=25
2、甲方(合肥)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
某辆二手轿车的要约,有效期为15天。要约8月5日到达乙方,
8月9日乙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中,王华与吴秀的首次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 ××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金川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给刘某做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