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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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城乡规划局 来源:城乡规划局 点击:2714 时间:2011-12-01 16: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城乡规划局 来源:城乡规划局 点击:2714 时间:2011-12-01 16: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汕头市农村村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 - 图文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系别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评分 生物系 20092361 XXX 20092361XX 调研题目 汕头市农村村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 调查的对象范围 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各村村民 调查的时间地点 2011年01月20日——2011年02月16日 两英镇 调查的主要方法 问卷调查,走访 调研简报(含调查材料、结论、建议等) 关于汕头市农村村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认识了解并利用网络显得尤其重要。汕头是个贫富差异明显的地区,在市区高度发展现代化的同时,依旧存在落后贫困的农村地区。为了了解问题的存在并解决问题,使得汕头更好更快更全面地发展,我认为调查汕头农村村民的网络生活状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两英镇是汕头市的一个农村地区,通过抽查该镇上村民的网络生活情况,从而概括出整个汕头市农村村民的网络生活状况,完成此次调查。 二、调查过程设计 (1) 通过搜集资料、查阅图书和学习他人的调查成果初拟分发调查问卷的方式。 (2) 调查问卷的制作。在查找翻阅了有关问卷制作的资料后,按照相关主题初步拟定了一份关于汕头市农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问卷,共10道题。 (3) 我通过街头走访,并发放
汕头市农村村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 - 图文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系别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评分 生物系 20092361 XXX 20092361XX 调研题目 汕头市农村村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 调查的对象范围 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各村村民 调查的时间地点 2011年01月20日——2011年02月16日 两英镇 调查的主要方法 问卷调查,走访 调研简报(含调查材料、结论、建议等) 关于汕头市农村村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认识了解并利用网络显得尤其重要。汕头是个贫富差异明显的地区,在市区高度发展现代化的同时,依旧存在落后贫困的农村地区。为了了解问题的存在并解决问题,使得汕头更好更快更全面地发展,我认为调查汕头农村村民的网络生活状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两英镇是汕头市的一个农村地区,通过抽查该镇上村民的网络生活情况,从而概括出整个汕头市农村村民的网络生活状况,完成此次调查。 二、调查过程设计 (1) 通过搜集资料、查阅图书和学习他人的调查成果初拟分发调查问卷的方式。 (2) 调查问卷的制作。在查找翻阅了有关问卷制作的资料后,按照相关主题初步拟定了一份关于汕头市农村网络生活状况的调查问卷,共10道题。 (3) 我通过街头走访,并发放
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02日 花府办〔2010〕26号
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或需以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尚未实行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近郊村,是指毗邻中心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尚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而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远郊村,是指中心城区或各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不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第三条 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的划定范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富政函〔201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
位:
《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村
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富政〔2010〕1号),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上述三类以下简称农居点规
划)。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
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办事指引(试行)
附件
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办事指引
(试行)
为全面落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番府?2013?105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广州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宅基地使用方案制定阶段
(一)村委会按宅基地供需关系初步制定分配面积标准; (二)村委会草拟宅基地使用方案;
(三)村委会将草拟的宅基地使用方案报镇(街)建设办备案;
(四)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方案; (五)村委会公示经审议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公示期由各村自行规定,一般为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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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宅基地使用方案公示完成后报镇(街)建设办备案。 三、村民办理建房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区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区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
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夏政规[2009]3号),结合国土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江夏区行政辖区。在江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应当遵守本细则。农民新村建设管理适用《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地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塆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坚持合理利用、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其他农用地。个人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购买农村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任何人不得使用国有土地新建个人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将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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