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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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习题
1.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可以这样吗?)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
合伙企业法讲义
篇一: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5号)
(相关资料: 法律4篇 行政法规5篇 部门规章46篇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0篇 地方法规122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 裁判文书41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81篇 修订沿革2篇 条文释义1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程序及有关要求程序及有关要求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发行依据发行依据发行依据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程序及有关要求程序及有关要求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发行依据发行依据发行依据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一、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一天,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
(2) 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
义务全部偿还?为什么?
(3) 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B分担?比例如何?
二、2013年度会计师全国统考题:
2013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2013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
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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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第七单元 课程教学设计
(2014~ 2015学年第一学期)
单元名称: 合伙企业法
所属专业: 会计电算化 所属系部: 经济管理系
制定人: 合作人:
制定时间: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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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学时 单元标题: 合伙企业法 在整体设计中的位置 第1次 2 授上教室 课2014会计电算化上课 10周 12月7日第 4节至课 班6、7、8、9班 级 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和我国企1、能区分各种企业的不同点。 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2、能掌握各种企业的相关法律2、了解合伙企业的设规定并能运用其进行案例处立条件与设立程序; 理。 3、掌握各种合伙企业通过企业的基本概念,准确掌握企业的种类、特征。培养认真、细心、严谨的工时间 10周12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一、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一天,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
(2) 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
义务全部偿还?为什么?
(3) 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B分担?比例如何?
二、2013年度会计师全国统考题:
2013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2013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如何确定消防重点单位及确定消防重点单位的标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具体办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即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本县消防重点单位,
普通合伙企业法 - 案例和答案
普通合伙企业法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有无违法?
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
普通合伙企业法 - 案例和答案
普通合伙企业法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有无违法?
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