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和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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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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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

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

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

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

为监护权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

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

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

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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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

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

犯罪行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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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

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

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

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

为监护权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

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

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

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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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

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

犯罪行

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模板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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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模板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template for child custod y

第 1 页共 6 页

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模板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3、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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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答辩人:黄永清、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箕中街49号902房,身份证:4410619741223037X 被答辩人:黎锦容、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新村一区十一巷9号,身份证:441900198008232788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6号】, 依据事实、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黄毅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补充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黎锦容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1、黎锦容要求变更黄毅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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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一班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对于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我经过一年多的学习,尤其是经过对民法基本原理的学习。经历了对民法的方面亲权和监护权的概念的了解,深入理解和进一步的研究等等。在不断的学习中,我发现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亲权和监护不分,统称监护。学术界所谓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对亲权和监护分别进行了规定, 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 监护则不生效力, 只有在没有亲权人, 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 才能设立监护, 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要把握两者的关系。对于以上的一些看法,我要通过一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说明。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亲权的含义。 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 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

监护、教育的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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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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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离开家乡,走进城镇打工,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与此同时,大量农村的留守儿童产生,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也随之突出起来。由于监护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极易受到损害。目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也是问题重重。笔者在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缺陷。比如有的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如果严格按照法条判决,合法却不一定合情,不能将法律条规落实到位,不能起到监护的本意。因此,需要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为我国解决农村儿童问题、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家庭的和谐以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深入分析调研结果和参考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的父母、其他亲属朋友以及国家对留守儿童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并对比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经验,试图提出建立合理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完善委托监护立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利益”的措施。

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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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热点推荐: 知识产权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专利转让 商业秘密 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

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要确定管辖法院。那么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呢?现实中,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1)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

(2)侵权复制品储藏地;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3)侵权复制品查封扣押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5)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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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可编辑.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2011-09-16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818人看过

股东会没有作出分配利润决议,个别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润的,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如何处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否赋予股东绕过股东会直接起诉的诉权,如何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自治之间取得平衡,司法介入公司运作能否取得良好实效,是法院处理该类纠纷时首先要解答的几个关键问题,即谓司法裁判的困境。本文从上述几个角度进行分析,倾向于认为法院不受理该类案件。

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该法施行后,法院受理的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其中不少是属于公司没有作出分配决议,股东就直接起诉的情况。对直接起诉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如何有效地保护,应否允许股东在没有公司决议的前提下直接提起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受理案件后应如何处理?这已成为

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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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8-04 【生效日期】1987-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1987年8月4日皖政〔1987〕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林山、林地、林木(简称山林)权属纠纷,保护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速林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本省管辖的山林发生权属纠纷,均按本办法进行调处。

第三条 第三条 调处山林权纠纷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第四条 调处山林权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地、市、县、乡(镇)内的山林权纠纷,由所在地行署、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地区(市)际的山林权纠纷,由地区(市)间协商解决;协商不好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调处。

第五条 第五条 山林权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