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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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表格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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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路面改造 工程
B1 工程变更令
施工单位: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号: 2标段(XX公路) 监理单位: XX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 号: XX
致(承包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现决定对 XX公路K0+230~K0+245m段公路基础 的设计进行变更,请按变更后的图纸组织施工。 变更理由及要点说明: XX公路路面改造工程K0+230~K0+245m出现软基,碾压后出现“弹簧”现象,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要求:该段位挖深0.6m去除软泥,使用碎石土换填,上部达到设计宽度,其弯沉值经验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到工序施工。 附件: 子目编号 201-1-5 205-14-1 子目名称 清理与掘除 换填碎石土 合 计 变更增减金额合计(元): 贰仟壹佰玖拾壹圆肆角壹分 单位 m3 m3 单价(元) 5.99 42.71 变更数量 48.2 44.55 变更金额(元) 288.72 1902.73 2191.45 总监理工程师: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32号
渝交委路〔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交通 公路 变更 办法 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
(27-36)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交公[2003]236号
各州、地(市)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五月十日省交通厅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公路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国家投资,地方投资、代款或其它筹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
桥涵、遂道、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沿线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设计规范,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条 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的依据。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
(27-36)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交公[2003]236号
各州、地(市)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五月十日省交通厅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公路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国家投资,地方投资、代款或其它筹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
桥涵、遂道、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沿线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设计规范,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条 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的依据。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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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定
义
书
签
。
第二章 变更设计原则……………………………………………………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变更设计条件……………………………………………………2 设计变更的等级…………………………………………………4 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6 变更的办理程序…………………………………………………7 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10 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12
-0-
第二章 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 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广西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以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为原则,不超标准建设,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图设计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再次进行工程变更。
合理原则,即技术方案合理和费用合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可控前提下,对合理的变更给予一定支持。
预控原则,对由于设计错、漏项而产生的变更,由工程部和承包人在红都公司要求的时限内,通过加强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比对提前发现,尽可能在开工前找出错、漏项并敦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
内控原则,即加强设计变更工作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严格变更提出及审批制度,保证变更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变更依据
工程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52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交投发[2009]672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项目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工程变更上报审批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附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建设中心项目管理手册》,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建设中心)和在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中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中心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路网部(项目管理组)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