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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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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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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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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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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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川编发[2010]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应坚持与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和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政府给予支持。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要求,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共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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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 川水发[2004]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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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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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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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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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本息回收、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追究、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客户部门职责

(一)建立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台账(附件1),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组织、指导、督促贷后管理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按权限反馈和处置;

(三)按时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四)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初分工作。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通过信贷管理系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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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