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堂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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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堂练习
“”
第1章
1、 “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D)。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 “商”的广义含义是指一切营利性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活动
B、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C、营利性行业单纯指商品买卖行业
D、营利性行业单纯指与商品买卖直接相关的行业 3、 通常所说狭义的商法是指(B)。 A、商事公法 B、商事私法 C、国际公约 D、国际惯例
4、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A)。 A、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B、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商事公法 D、商事私法
5、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B)。 A、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B、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 C、商事公法 D、商事私法
6、 我国目前商法的状况是(BC)。 A、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B、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C、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大量存在 D、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7、 下列属于商法的法律特征的是(A)。 A、兼容性 B、法人性 C、有效性 D、规范性
8、 商法的特征包括(AB
商法课堂练习
“”
第1章
1、 “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D)。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 “商”的广义含义是指一切营利性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活动
B、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C、营利性行业单纯指商品买卖行业
D、营利性行业单纯指与商品买卖直接相关的行业 3、 通常所说狭义的商法是指(B)。 A、商事公法 B、商事私法 C、国际公约 D、国际惯例
4、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A)。 A、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B、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商事公法 D、商事私法
5、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B)。 A、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B、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 C、商事公法 D、商事私法
6、 我国目前商法的状况是(BC)。 A、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B、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C、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大量存在 D、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7、 下列属于商法的法律特征的是(A)。 A、兼容性 B、法人性 C、有效性 D、规范性
8、 商法的特征包括(AB
天宫课堂感想与收获10篇
天宫课堂感想与收获1
《天宫课堂》终于和我们见面了,今天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这个振奋人心的节目,这次是把课堂搬到了中国人自己的空间站,由天和核心舱中的三位宇航员为我们带来一堂特别的“太空授课”。
2021年10月16日0时23分,搭载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的长征二号十三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按照预定时间精准点火发射,约582秒后,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与火箭成功分离,进入预定轨道,顺利将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3名航天员送入太空,航天员们状态良好,发射取得圆满成功。
“飞天梦永不失重,科学梦张力无限。”8年前,“太空教师”王亚平的太空授课就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今她又一次踏上了太空之旅,将成为中国首位进驻空间站的女航天员,以及中国首位出舱的女航天员。王亚平身处太空,面对地球,面向地球人授课,是中国太空老师的第一人,彰显了一个航天大国的风度和气派。
本次太空授课活动采取了天地互动方式进行,在中国科技馆设置地面主课堂,在广西南宁、四川汶川、香港、澳门设置地面分课堂。由三名航天员在空间站中介绍展示中国空间站工作生活环境,演示微重力环境下细胞学实验,细胞在荧光显微镜下不停的跳动;微重力环境在地球上难以取得,在地面上不能完成的搬到了太空之中,使实验现象更加直接和
天宫课堂观后感及感想25篇
天宫课堂观后感及感想篇1
“太空授课开辟了科技与学生面对面授课的新方式,这是一次崭新的教育改革,这个改革必然激发出更多社会领域与学生面对的授课方式。比如文学家与学生面对授课,比如企业家与学生面对面授课,等等。做好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所有领域的责任。这个责任我们都懂,但是都做的远远不够,今天,太空授课迈出了伟大的一步,我坚信,这伟大的一步,必然引领处更多领域的社会授课之步,必然成为中国教育改革的一个崭新内容,社会教育的神圣职责必然得到很好的落实、
“太空授课以一人主讲两人配合的方式,完成了一次圆满的教学。这是一个创举,这是对课堂一人授课传统的打破,笔者认为,这样的讲课方式应该在地面试验推广,一方面,我们的班级人数很多,一人授课,老师很累;一方面,多人配合讲课,更加生动,立体,多元,必然给学生打造一个更加充实的学习氛围。这是教育改革的一个创举。
“太空授课以身临其境的感悟教学别具一格,教师与知识融为一体,与环境融为一体,教师身临其境的教,学生身临其境的学,真正创造了教师,课堂,知识的形象合成的。作为地面授课的课堂,我们应该好好借鉴,要根据现场的环境,现在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师的个性融为一体,创造的课堂。只有的课堂才是最美的课堂。
“太空授课是高
技术支持下课堂导入的感想
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学科课堂导入应该怎么做?
1、从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出发。
违背科学性的导入,尽管非常生动,非常精彩,也不足为取。
2、从学生的实际出发
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学内容的好坏,要通过学生的学习来体现。因而导语的设计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要照顾到学生的年龄,性格特征。
3、从课型的需要入手
导语的设计要因课型的不同而不同。新授课要注意温故知新、架桥铺路;授课要注意前后照应、承上启下、复习课要注意分析比较、归纳总结。不能用新授课的导语去讲复习课,也不能用复习课的导语去应付新授课,否则就起不到导语应起的作用。
4、导语要短小精悍
导语的设计要短小精练,一般二三分钟就要转入正题,时间过长就会喧宾夺主。
5、形式要多种多样
开头导入的方式很多,设计导语时要注意配合运用。不能每一堂课都用一种模式的导语,否则就起不到激发学生兴趣,引人入胜的作用。
范贤彩学习三标搞快课堂的感想
学习三标搞快课堂的感想
范贤彩
初次听说三标高快课堂是在两个星期以前。记得那天是星期二,早上就听说有专家要来学校指导,当时心里还是很开心,觉得自己有提升自己的机会了,可是这种高兴没有三分钟,按照惯例,所谓专家都是做了讲座就走了,所以也就没有当回事儿,当天培训就开始了,听了孟教授对课堂阐述及幽默风趣的演讲后我很震撼,特别是五朱中学的进步,我简直不敢相信,我在心里想真有这么好的教学吗?你也只不过是做做报告就走人了,你就吹吧!当天我不以为然。
第二天,我向往常一样上班,甚至我都忘记有专家在我们学校了,我以为他们早就溜了,可是令我一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当我走进教室两分钟左右,我看到了一个身影 --------他就昨天做演讲的孟教授,当时我都不敢相信,一般专家不是早走了吗?怎么还在这里呢,正当我纳闷时,教授竟然走进教室当堂指导老师该怎么让学生自主,当堂点评,当堂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自己不能解决的交给甲乙去解决,甲乙不能解决的交给小组长去解决,小组长不能解决的交给班长去解决,班长不能解决的交给老师去解决。当有同学回答了问题,孟教授就带着全班给以热烈的掌声。。。。。。在我的这节课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从来都把学生叫孩子们,而且叫得那样自然,
商法
商法-0045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客观题
判断题(共20题,共20分)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T √ F ×
参考答案:T;考生答案:T;试题分数:1;考生得分:1
2.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T √ F ×
参考答案:T;考生答案:T;试题分数:1;考生得分:1 3.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T √ F
商法
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主观主义原则即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国家,其商事法均持商人的营业行为是商行为的立场,或者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行为中的意义。例如,在德国法律中,商行为是一个法定概念。《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 “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2]:第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第二,商行为是商人所为的行为,与商人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人不得从事商行为;第三,商行为是商人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中的行为,即使由商人所为,也不属于商事行为。据此, “行为”、“商人”、“经营属性”是德国商法中商行为概念的基本要素。德国学者认为,商人或者商人资格是决定商法规范适用的核心因素,商行为是派生于商人的特别概念。在认定商行为时,必须考虑两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商人身份和有关行为属于经营商事营业。〔 4〕因此,凡是商人实施的营业行为,皆为商行为;至于商人的婚姻和情意等纯粹的私人行为,公法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被排斥在商行为之外。在主观主义体系下
商法
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的主体,我国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就一定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而鉴于我国还没有定立《商事通则》这样统一规范我国商事主体的感念、分类、范围以及登记等内容的具有统帅作用的商事法典,在是坚持民商统一还是采取民商分立的纠纷中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主体制度,确定我国商事主体界定和范围的走向是必须和首要的工作。
一、商事主体的界定 1商事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就是我们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是指具备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我国没有商法典,所以在我国并没有商事主体的法定概念。因为对商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同,所以各国对于商事主体的认定也有所不同。到现在为止,各国对于“商事主体法定”的认定主要有三种体系: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中主义。 客观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首创了“客观主义立法原则”,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客观主义是强调以商事行为为定义的基础,从商事行为的概念出发来确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以及适用范
商法
一、商的外延
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二、境外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
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三、商法概念小总结:
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 《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
《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 《日本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