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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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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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

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示意图

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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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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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五)宾馆、饭店

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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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修改 ··········································································· 2 (一)现行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 2 (二)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 2 (三)修改的可行性 ·················································································· 4 (四)修改后的主要影响 ·········································································· 5 二、关于城市规模的修改 ···········································································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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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威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凉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 供热规划、建设管理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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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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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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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含桥梁、街巷里弄、住宅区道路)、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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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经2009年7月6日(2009年第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休闲等活动,设施完善、绿化良好、景观优美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规定和确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
本市公园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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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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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臵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