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5号公告资产损失留存备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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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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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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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

话题: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协议书损失资产企业专项

【编者按】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反映出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思路,也为企业做好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指明了方向。25号文在诸多方面有闪光点,但同时也有不足之处。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法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税法对资产损失的规定在不断完善。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民

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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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

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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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吗

小编希望 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本文概述:企业一定要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不然对固定资产损失的核算以及申报会造成极大困扰。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吗?小编知识库中有非常专业的解答。

企业的时候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一定要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帮助企业核算财物问题。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吗?这也是很多人不太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会帮助大家解答。

按会计准则规定,已经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帐务上不再计提折旧,也不做其他任何处理,等固定资产报废后做固定资产清理就可以了。如果是资产报废的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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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银监会 【发布文号】财金[2008]87号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7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 银监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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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银监会 【发布文号】财金[2008]87号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7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 银监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评协0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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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1996]03号 名称 文号 类别 年度 其他 200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1996]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筹备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合理,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特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本规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及时转发给本地资产评估机构,并在评估实践中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附件: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资产额审计收费标准浙注协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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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4 浏览次数:701

浙注协[2011]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本收费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2 3 4 5 6

资产额审计收费标准浙注协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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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4 浏览次数:701

浙注协[2011]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本收费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2 3 4 5 6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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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颁布时间:2009-4-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