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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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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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

的问题

2012-7-25 17:34:52

罗云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是错误的。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处理原则及其例外问题。理由如下:

1、如将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理解为包括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个人债务,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亦即夫妻另一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基于夫妻

律师解析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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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不能满足离婚案件处理的要求,审判实践迫切需要更加细化的法规条文。近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台,引发全社会的热议。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认真研读,结合多年来承办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将草案条文逐一解读,供各位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正文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注释】这是前言,是关于这次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的介绍。 自从2010年《物权法》出台后,法院在适用《婚姻法》时就处于尴尬处境,司法界经常发现《婚姻法》这部人身+财产的法律和《物权法》时有冲突,法官只能小心地游走在二者边缘下判,而律师则经常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确定的法律咨询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相关财产问题(特别是房产问题)的廓清,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审判口径,司法审判实践再次面临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被削减。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注

新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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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思路:

将新婚姻法解释引发的一系列疑问进行了细分,整理出疑问的十个方面,并对各个方面的具体案例引发的问题进行“百度”问答,操作时每个问题采访两个律师,若争议分歧较大,则可采访更多专家,力求做到客观权威。 具体疑问分类及案例分工: 二、关于加名 1、关于加名税

提问1:婚前老公买了一套房,署的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妻子要加名,近照广州的做法,要交税吗?交多少税?

提问2:婚后我们家又买了一套房,但因为我当时在外地出差,老公就用他自己的名字办了手续,房产证上署了他的名字,现在我要加名,条交税吗?交多少税?

提问3:老公的房子是婚前买的,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我们领导证结婚,因此房产证上的时间比结婚时间要晚,这套房子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要加名的话如何交税? 提问4:目前仍在还贷、抵押在银行的房子可以办理加名手续吗? 2、限购下的“名份”问题

提问:我是本地户口,男朋友是外地户口。前段时间,我们决定在广州买房结婚,忙了一个多月,相中了番禺区的一套房屋。由于广州为限购区域,男朋友在广州工作不到一年,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他便成为挡在限购令门外的人。我们商定的结果是,一起付首付款、共同承担银行贷款,但现在男朋友没法署名,他的权益如何

婚姻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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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三大错误与三大伤害

【法宝引证码】CLI.A.089193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及其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24条的实施效果是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第24条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和谐,伤害了无数无辜配偶,而最多的群体则是妇女。24条不仅伤害了当事人,也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反思!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动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中文关键字】《<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三大错误;三大伤害

【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尽管从表面看,第24条直接伤害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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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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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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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的解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的解读 时间:

2015-06-06 浏览:674 婚姻动态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孙伟伟 [复制网址]

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部分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院该答复的做出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离婚司法实务届的热议。有人认为该答复改变了以往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否确实如此?深圳离婚律师进行详细分析。

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主要有:

《婚姻法》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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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10大突破

1、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

过去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在这一点上,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与婚姻法保持了一致。

2、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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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

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11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10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

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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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10大突破

1、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

过去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在这一点上,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与婚姻法保持了一致。

2、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