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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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撰写时间: 2008-08-0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运行)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众参与工作,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四)本实施意见第二(六)条规定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要求
(一)公众意见调查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要求。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可分为书面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书面问卷调查是征求公众意见的最主要形式之一,网上问卷调查用于征求大范围公众意见,可作为书面问卷调查的辅助和补充。问卷调查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爱卫“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
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医院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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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421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开发区医院(二甲 综合医院) 解放军第458医院(三甲 综合医院)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
广东省2012报告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2年1月13日在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广东省代省长 朱小丹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1年工作回顾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我省转型升级与改善民生互促共进、推动科学发展取得新成绩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协的支持监督下,省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提出的新要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认真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大力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初步核算,全省生产总值5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人均生产总值50500元,增长8%.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达13668亿元,增长15.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14亿元,增长22.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元,增长1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72元,增长18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http://www.upo.gov.cn/2180.shtml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小区人口规模 所属城市类别 最小规模(万人)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0.7 0.7 0.8 最大规模(万人) 1.5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http://www.upo.gov.cn/2180.shtml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小区人口规模 所属城市类别 最小规模(万人)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0.7 0.7 0.8 最大规模(万人) 1.5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
月27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3年9月27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