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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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细则
篇一:201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新洲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武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公告如下:
新洲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2、对于在我区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有完整病历复印件经核实确认及由出生机构医务处签章(行政公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
3、2005年3月1日以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
种原因未领证的,由出生医院负责办理,院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发布时间:2008-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云南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2008-9-26 【实施时间】2008-11-1 【效力属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 1 页 共 10 页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31005(颁布时间)
19931005(实施时间)
20011218(失效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文号)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评价、列级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规划
第五章 建设
第六章 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遣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公 告
第 32 号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
月九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缪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缪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州工业园区诺
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及投资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项目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工程项目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单项审计。
第五条 省局审计处、各审计派驻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各单位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
州工业园区诺
第二章 审计范围、依据及职责
第七条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迁建、维修、装修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 副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