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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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自采暖补贴申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一旦发现及时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了解在采暖季期间申领自采暖补
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
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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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各类用人单位是指: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五)中央在渝单位及
川中医药办发〔2015〕100号
川中医药办发〔2015〕100号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5年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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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b5E2RGbC 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1EanqFD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工作的中医药(医、药、护)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DXDiTa9E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中医药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8〕171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 2008 171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 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对象
参加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设置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1、考试时间。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12月6、7日举行。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定为120分钟。
2、科目设置。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根据各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现将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
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
川人办发〔2007〕294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7?2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
(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
海人办发〔2009〕45号 签发人施俊
海人办发〔2009〕45号 签发人:施俊
海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
海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召开海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的通知
海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海门市
各位市人大代表: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至14日在海门镇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海门市2009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0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海门市2009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0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审议海门市200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海门市200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海门市2010年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海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海门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
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出席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包场镇、正余镇、万年镇、刘浩镇、滨海新区代表团的代表和本乡镇(园区)列席人员,于2010年1月11日下午2:00前到颐生酒店(秀山东路77号)各代表团报到处
川人发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
川人发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