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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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
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公司办公自动化水平,实现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共享和交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办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启用企业微信审批管理系统。
1.2 企业微信功能包括部门沟通、行政审批、日常考勤、通知发布、通讯录管理、公费电话等功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增加更多功能。
1.3 保证企业微信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企业微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有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企业微信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管理系统成员、信息维护、权限设置等; (二)按照相关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制度在系统中进行搭建、测试;
(三)负责企业微信公文种类流程的修改、修订及发布工作;
(四)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培训各使用部门系统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六)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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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础管理
3.1 审批人必须保持打开企业微信,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处理相应审批事项。
3.2 各审批流程所涉人员,在接收到待办事项后,应在1个小时内处理审批事项。凡因非客观因素不能及时审批的,应
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栏目编辑:郑岩资讯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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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城商行的天职是服务小微本刊讯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 2 01 3年城商行年会上就银行业围绕实体经济要求,提高金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本刊讯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客户权益,人民银行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
融服务水平发表重要讲话。尚福林指出,城商行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本质要求,努力提高服务实
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简称《办法》 ),于日前发布。《办法》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在这一前提
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一是保持信贷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消费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绿色信贷、 城乡统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
下,《办法》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适度把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确立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
节的信贷投入。二是大力开展服务创新,提高传统信贷业务创新能力。三是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保持服务的激情和热情,总结和推广上门
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多方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政府、自律组织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 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
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 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 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
人民银行就金融债券发行以及有关管理办法答问
人民银行就金融债券发行以及有关管理办法答问
发布时间: 2005-05-11 16:42:05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颁布。为此,记者就《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相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其所募资金用途也较为广泛,而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问:请介绍一下推动发行金融债券的重要意义?
答:首先,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机构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