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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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69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加强我省为加强我省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41129(颁布时间) 19850301(实施时间) 19910601(失效时间)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四章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
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
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1991-4-15
执行日期:1998-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处理
第四章调处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专利纠纷。
第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包括: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早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侵权的纠纷;
五、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合同涉及侵权的纠纷;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或管辖权不易确定的,涉及省外当事人的,以及其他应当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专利纠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26日 16时21分 36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 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
门成立的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湖北保险市场实际,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湖北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保监局根据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依据机构类别、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二章 分类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机构类别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商类机构)、交通旅游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
简称交通旅游类机构)和其它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其它类机构)等4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对兼业代理机构建立9个合规性指标(见附件),评估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风险。按照合规性指标从高到低,将兼业代理机构细分为非现
湖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财教发〔2008〕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广播电视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提高省级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湖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省级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省级财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国办发〔2004〕60号、2006年国办发〔2006〕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鄂政办发〔2005〕1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以下简称运维经费)是为支持湖北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设立的,用于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区域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文件
鄂人职管 [2005]2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文件
鄂人职管 [2005]2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