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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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 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 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治理架构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治理架构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
出口退税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满足客户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
税专用账户托管给本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质押担保,以取得短期资金融通或叙做授信开立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应遵循“逐笔审核、
比例控制、封闭运行、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属本行第五类贸易融
资产品,纳入特定客户转授权范围,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为便于向客户推介,本行可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
质押融资称为“押税钱”等,其实质定义和内部管理仍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的企业须同时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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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当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三)企业出口退税记录良好;
(四)符合本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目标客户条件; (五)本行退税融资支持的经营活动项下的结算业务在本行叙做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很实用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很实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1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太原市城区联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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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太原市城区联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
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登记、处置
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评估、登记、变现等问题的分析报告
一、价值评估
1.评估机构
现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基本都借助于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
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无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外申请相应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评估依据
全国通行的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另外部分地方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评估指引,例如上海市财政厅颁布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颁布的《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使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深圳并没有知识产权评估的地方标准。
3.知识产权评估特性
全国通行的评估依据可操作性弱、评估随意性强,难以准确衡量知识产权质押时的内在价值,更难以确定质权实现时的价值。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知识产权在相同时点评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 国企收购民企必须经过审批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
之一,收购行为必须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二、
评估结果是定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评估,那收购就是不合法的。若涉及到政府财政出资问题,政府预算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