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条款设计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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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投赌协议条款的处理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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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风投赌协议条款的处理

目前流行的引入私募后再运作上市的模式中,多数企业都与私募机构签订对赌条款,一方面是保障了私募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能获得高市盈率的一项承诺。但是对赌协议条款多是涉及董事会的权限、股份回购、上市时间限制等特殊安排条款,这可能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稳定性等问题,在保代培训中,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对于涉及到股权方面/董事会1票否决/优先清算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或是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的条款在上会前要取消或终止,实际情况是在反馈意见中就清理了,否则强行上会,估计很悬(如林丰牧业)。下面是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披露和处理的案例,通过研究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一些处理的思路。

案例一:江苏东光微电子(002504)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反馈意见一、3、2005 年底中比基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此后一直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请补充披露:(1)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2)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情况;(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情况;(4)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其他协议或安排。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审 慎发表意见。

如何看待对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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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

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称,投资方往往在投资时与融资方签订约定条款,如回购条款和对管理层的激励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对IPO会构成障碍吗?

2、依据:

2010年保代培训上讲到:

对赌协议: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要求上会前必须终止执行。

3、案例分析: (1)勤上光电

问题:请披露香港勤企与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对赌条款,若存在,说明其具体内容。 项目组答复:

香港勤企和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2007 年10 月2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香港勤企同意将持有的发行人8.2474%的股权以港币12,702,469 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通盈。经项目组与发行人及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沟通确认,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签署了附加协议(俗称对赌协议),为了避免对赌协议对发行人股权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项目组要求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放弃现有的和所有潜在的对赌条款。因此,项目组认为,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对赌协议的情形已经清理完毕,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股权变动风险。

曾签订的对赌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曾存在对赌条款。 (1)20

对赌协议条款详解之3: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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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条款详解之3: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

搏实资本投资·并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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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如果普通股股东联合起来,他们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优先股无法影响股东投票,因为他们

的投票权

对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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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丙方: 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 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

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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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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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对赌协议 2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3 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4 对赌协议的证券监管[1] 5 对赌协议的法律架构[1] 6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1] 7 对赌协议的注意事项[1] 8 对赌协议的应用类型

8.1 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8.2 成熟型企业中的应用 8.3 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9 对赌协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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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编辑]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估值调整是指,PE机构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PE投资

对赌协议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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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世恒案:是否“对赌条款”之争?

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公司关于业绩补偿纠纷案被誉为国内首起“PE对赌协议”纠纷案件,其结果引起国内外PE/VC投融资届的广泛关注。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业绩补偿条款到底是不是媒体广泛解读的“对赌条款”呢?本文试做辨析。

一、对赌条款的定义

对赌条款在中国投资界中已被广泛采用,有重大影响力的例子如蒙牛乳业股东与摩根士丹利签订的对赌条款、太子奶股东与高盛之间签订的对赌条款、永乐电器股东与鼎辉投资签订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业内正式的提法是“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投资人(如PE或VC)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对于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而是在投/融资协议中约定被投资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实现一定的经营发展目标(如达到上市标准或通过证监会审核、达到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或增长率等),否则原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回购投资公司所持股权、向投资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等)的协议条款。在双向对赌条款中,往往还会约定经营发展目标实现后,投资人也可能给予原股东一定的奖励(一般是无偿让与部分股权)。因此,对赌条款设定的是一种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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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

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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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含义: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现状:

对赌协议的现状是缺乏适用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法院经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是国内目前的现状。所以现在更多的是从公司法原则上来解决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但是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第二是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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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 发表于 2天前 0

案例背景:

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

案例1.1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

(1)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

(2)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3)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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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