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与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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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5.1.1民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举例见附录C。
表5.1.1 民用建筑物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要求
注:以实木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其他合成木木柱承重且以不燃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5.1.2重要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5.1.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除外),当层数不超过2层时,其柱、梁、板等支承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降低0.50h。
5.1.4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房间隔墙及二、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可采用难燃烧体,但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25h(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5.1.5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公共建筑除外),当其楼板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板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75h。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6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
铁路与民用建筑退让要求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示例)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基本数据
该工程位于本市雁塔区,东临长安路,西侧为二栋六层砖混住宅(距基坑约9m),南临华夏大厦及长安路一小(距离基坑约8.5米),北侧12m开外为三层老旧住宅。占地面积4568m2,总建筑面积36540 m2。地下二层,地上五层裙房,主楼为25层,+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414.60,建筑物总高为 94.40m。
1.2主体结构工程概况
本工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筒体结构。五层以上为标准层,层高3.6m,剪力墙厚度为200/250/400mm,楼板厚120mm。为减少差异沉降带来的次应力影响,在主楼和裙房间设一条后浇带,宽1m。东立面有两根直径ф1450圆柱和外挑6m的巨型雨篷。西北立面的圆弧半径和圆心角逐层递增,形成倒锥体形,其中设斜柱。
东立面20-40层由外挑圆弧形结构,该工程朝北部分平面为圆弧型。大厦结构混凝土强度11层以下为C40、11-19层为C35、19层以上为C30。裙房五层设多功能厅,柱跨度为17.6m。
本工程钢筋制作为现厂加工,砼采用商品混凝土。5层以下搭设落地式外脚手架;6层
以上,东立面及幕墙处使用电动提升爬架;其他立面采用外排悬挑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件一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xuex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 87号文的通知,对《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 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 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 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 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 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
试析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抗震
试析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抗震
摘要:近年来人们对于建筑项目的质量要求呈现出逐年提升的态势,特别是在对于建筑工程的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上,更是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性问题,建筑项目抗震施工建设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本文将结合作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以工民建结构抗震分析为重点进行简单的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建筑工程;抗震结构;设计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owing increased year by year trend, especial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elated facilitie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to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 earthquake construction of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 This paper will combine with 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