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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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
一、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适用范围就是溯及力问题,大家知道,任何一部新法出台,任何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首先会涉及到溯及力问题,这个纠纷能不能适用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国家《立法法》84条有规定,有一个原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另外情形,什么情形是例外情形呢?适用新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情形除外。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它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话,可以有溯及力,所谓没有溯及力,比如说《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合同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如果我诉到法院,尽管还没有终审,但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如果对这个问题有规定,可能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太一致,但你还是要适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叫没有溯及力。
我刚刚讲了有溯及力除外的情形,那除外的情形有哪几种情形?从学理上来有几种:
第一种,有效除外。有效除外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新法有规定,旧法也有规定,按照法无溯及力原则,本来应该是适用旧法的规定,
但适用旧法的规定是要认定这种合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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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
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解释》第一条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现在回过头来讲,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交付生效主义”。条文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另有规定”,指第二十四条关于特别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结合起来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特别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特别动产之外的动产(一般动产)实行“交付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动产的“交付(即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判断标准(公示方法),于出卖人将出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生效主义”容易理解,例如,你到商店买手机,选定手机、谈好价钱,售货员开票,你到收银台付款,回来将付款凭证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你选定的那台手机交给你、你接过(占有)该手机(即完成交付),你即于此时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现在回过头来讲,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交付生效主义”。条文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另有规定”,指第二十四条关于特别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结合起来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特别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特别动产之外的动产(一般动产)实行“交付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动产的“交付(即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判断标准(公示方法),于出卖人将出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生效主义”容易理解,例如,你到商店买手机,选定手机、谈好价钱,售货员开票,你到收银台付款,回来将付款凭证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你选定的那台手机交给你、你接过(占有)该手机(即完成交付),你即于此时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图文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
2012.07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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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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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
?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专题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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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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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一)界定以及类型
?(二)四个认定规则?(三)举证责任分配?(四)适用除外情形
?(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
上传时间:2014-1-2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浏览次数:945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
王利明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
上传时间:2014-1-2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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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
王利明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
王利明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
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都超过了案件总数的90%。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
《物权法》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物权法》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2013-07-14 10:56:29) 转载▼ 标签: 教育
杨立新:各位大家好,我今天要介绍的是有关《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我们大家都看到,在2007年的时候,中国《物权法》正式通过,并且后来就随之实施。《物权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惊喜,它提出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要平等保护这样一个思想,这样就使人民的物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物权法》,我们看起来确确实实它的思想是非常好的,但是《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它的条文也不是很多,在这样一个大的法律面前,具体规则规定得有些不足,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物权法》的一些规则不足的毛病就显现出来,这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
从《物权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的进行做《物权法》司法解释这样的准备工作,原来的计划是要进行几部司法解释,按照(一个一个)每一种物权、不同的物权(进行)做不同的解释,最高法院在这些司法解释的工作当中,最先抓住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样一个物权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围绕着《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样的规定,作出了差不多三部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就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