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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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天津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6监理人: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朱健强 职称: 工程师 联系电话: 022-8385003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天
专用合同条款
用
同 款专 合 条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清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1.2.3 承包人:甘肃利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6 监理人:天水宏信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 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 1.1合同
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4 设计人: 名 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5 工程和设备
1.1.6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7永久占地包括: 施工图纸 。 1.1.8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1.2.1标准和规范
。
;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1.2.2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 1.2.3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新密市水土保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 1.1.2.6监理人: 河南省宏圣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靳盘根 。 职 称: 工程师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12个月。
1.1.4.8保修期
专用合同条款
用
同 款专 合 条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清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1.2.3 承包人:甘肃利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6 监理人:天水宏信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最新工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会议纪要及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8)标准、规
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招标图纸(包括设计补充及变更);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图纸及其他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发包人对此保留终生
最新合同范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会议纪要及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招标图纸(包括设计补充及变更);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图纸及其他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16 区段
1.3 1.3.4 5. 5.1 6. 6.1 6.1.1
8. 8.1 - 4 -
准北750千伏变电站工程 书面形式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传真号码: 0991-3838631 邮政编码: 830011 邮寄地址: 新建乌鲁木齐市江苏西路155号 送达地址: 新建乌鲁木齐市江苏西路155号
电子邮箱地址: /
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5) 传真号码: 0991-4695588 邮政编码: 830000 (6) 邮寄地址: 乌鲁木齐水区南湖北路东二巷188号9号楼四单元110
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
第一章 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三点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3法治原则
第二节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法律后果。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