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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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又叫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或叫拒绝作证的特权。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历来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大都否认“沉默权规则”的正当性,忽视对被告人供述自由的意志决定权和选择权。本来,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之一,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又叫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或叫拒绝作证的特权。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历来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大都否认“沉默权规则”的正当性,忽视对被告人供述自由的意志决定权和选择权。本来,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之一,它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内容摘要
我国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特定人群,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样需要保障。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不利境地,其权利保障尚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司法领域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内容出发,分析了在其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人权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诉讼权利
目 录
一、引言?????????????????????????1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容???????????1 (一)人身权利??????????????????????1 (二)财产权???????????????????????2 (三)诉讼权???????????????????????3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3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意义????????????4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4 四、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的对策思考??????5 (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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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作者:刘静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
摘 要 法律需被制定良好且制定良好的法律需被普遍遵守,其不仅仅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也充当着人们权利的保护神。但在具体的司法事务中,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往往被忽视。本文论述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也借鉴国外的经验来解决我国问题。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静娴,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26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来源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对存在的概念,都是由法律赋予其活力的。要研究我国人权,也必然立足于现行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从不同角度来保障规范了人权。 (一) 程序法中的人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则有对于程序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要求了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1)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
酷刑制度(1)
一。前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
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图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翻译(刑事诉讼法第9条); 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被告人有要求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 3、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9条);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5、要求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6、
被告人陈瑞娟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瑞娟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瑞娟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瑞娟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皖刑终字第0036-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娟,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瑞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7)蚌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瑞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瑞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2008)皖刑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六月九日以(2008)刑四复1785019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院(2008)皖刑终字第003(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图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翻译(刑事诉讼法第9条); 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被告人有要求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 3、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9条);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5、要求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6、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 权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
第52条、第96条)。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
哈医大医生被杀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获无期
编辑:王夏玲
E - ma i l:wh y . 7 0 5@1 6 3 . c o m
法律维错责任可分为相应责任、适当责任和一定责任。“相应责任”,依具体情况可分为次要、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适当责任”,通常理解为次要责任;“一定责任”与适当责任接近,一般情形下均为次要责任。本案,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 8 0%的过错责任,应属于主要过错责任。一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非医疗事故情形下的过错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这并不影响医院存在过错时要承担责
幅I编辑,您好!我是某省人民医院医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案件走上司法途径之后,法院是否能强制要求医患双
任。因为在责任划分上,分为两种情况:一
种是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种是非医疗事故情形下因存在相应过错本案中,医方不仅在诊疗中存在术前
方做医疗事故鉴定?
一
次过错损害可否再次要求赔
的责任承担。
偿? 无论是医疗过错损害,还是其他过错损害,侵权方再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屡屡发生。再次赔偿通常是本应一次f生赔偿到位,而因种种原因在前次赔偿时未能涉及到的。比如,后续治疗赔偿新
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