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当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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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论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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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阐述不当得利制度:先对不当得利的历史渊源及定义进行概述,并且对“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的原则列举了各个学说对比并且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对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结合日本学者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对不当得利的性质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后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竟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四个要件分别阐述大意后举例说明;为了更加清晰的剖析不当得利制度,笔者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别;分析了不当得利的主要类型及各种学术观点,并且列举实例阐述法律观点;最后阐明了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 法的价值 不当得利

目 录

一.概述 .................................................... 1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 ........................................ 2 三.不当得利的性质 ........................................... 3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刑法诉讼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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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案情]

2008年11月,高某与正阳县某学校签订了铝合金安装协议,约定由高某为某学校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完毕后,学校将本应付给高某的工程款一万元错误地付给了李某(因李某与高某同在村委会任职,平时关系很好)。现高某将李某诉至了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该笔工程款。

[审判]

李某辩称该笔工程款是其与高某合伙期间的债权,但经正阳法院依法查明,就其合伙问题双方早已分伙,债权债务已分清楚,因高某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且李某也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该笔工程款确属其与高某合伙期间的债权,李某辩称理由不应支持。高某与学校、学校与李某之间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高某不能跃过学校这一环节直接向李某要求返还工程款,因为高某与李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经法官依法释明,该案最终以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予其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

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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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

[案情]:

原告张某2002年5月8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1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任某在*银行的银行卡帐户上。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卡上的1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仍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1万元。

原告张某举证如下:1、银行卡存款单,证明原告将1万元存入被告的卡(卡号为*****************)帐上的事实。2、原告和B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中有B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是B单位的供销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单位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支付货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1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了,以前A单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汇款,都是支付货款的。 被告未举证。 [分歧]: 观点一:原告张某与C单位的订货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原告张某诉称为履行与该单位的合同,将1万元

厕所收费竟构成了不当得利 - 浅析此案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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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厕所收费竟构成了不当得利——浅析此案中

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认定

【案例索引】

(2009)涪民初字第839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世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袁文,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4年7月26日,原告西城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得西山东路平政市场4171.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从2004年7月26日起已向国家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费。其中,被告使用了原告土地使用权面积48.26平方米,使用期41个月(2004年7月26日到2007年12月31日),应分摊其土地税1911.10元。由于被告使用原告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按照(2008)涪民初字第2336判决认定,原告对该土地进行了商业性发包经营,每年经营收入为2万元,被告使

非给付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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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

张江莉

【摘要】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可以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

2019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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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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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阙如法定原因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易知,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身获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为受益人,而财产受损的则称为受损人。质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旨在去除不当利益,而非获得损害赔偿。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成立不当得利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素。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何为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本应支出的费用却未支出。比如,平白无故食用他人的饭菜酒水,构成不当得利。其次,一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这里的财产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再次,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在时间、范围以及形式上均无特殊要求。最后,欠缺法定依据,此乃不当得利制度之核心要件,是区分其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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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P320—P330

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典102到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③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④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罪名 概念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刑事责任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国家

2012刑法总论第12章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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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与数罪概说 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一般情况下 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 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 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

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 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 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 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 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一罪的类型 单纯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

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其中 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 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窝藏罪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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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存废之争

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李庄应该是第108个。”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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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

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伤害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

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