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什么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生产建设项目什么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生产建设项目什么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什么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500kV鹤岗输变电工程
项目编号发改能源[2012]2491号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验收单位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500kV鹤岗输变电工程行业
类别
输变电
工程
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关、文号及时间黑龙江省水利厅黑水保许可[2009]28号
2009年4月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批复
机关、文号及时间
\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批复
机关、文号及时间
\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研究院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单位\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哈尔滨天烨水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施工单位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黑龙江安泰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告编制单位
哈尔滨天烨水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二、验收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2018年7月12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鹤岗市主持召开500kV鹤岗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办事指南
省水利厅
页脚
. .
页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吉水保函〔2018〕3号)。
二、办理权限
省里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承接部门报备)。
三、受理条件
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
. .
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1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
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
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
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
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
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
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鉴定书(最终定稿)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前言
介绍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背景、立项和建设过程,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以及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等。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项目概况 1.1.1地理位置
说明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项目介绍到乡(镇),线型项目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市)、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1.1.2主要技术指标
简要说明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1.1.3项目投资
说明项目总投资、土建投资、投资方等。 1.1.4项目组成及布置
简要说明项目组成、工程布置和主要建(构)筑物,以及附属工程布设情况等。 1.1.5施工组织及工期
1
说明土建施工标段划分,以及弃渣场、取土场、施工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等辅助设施实际布设情况。说明项目计划及实际工期。 1.1.6土石方情况
说明项目实际发生的挖方、填方、借方、弃方数量,并说明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及调运情况。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矸石、尾矿等)量及利用情况。 1.1.7征占地情况
说明项目实际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及类型。 1.1.8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
简要说明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技术规程
ICS 93. 160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P 55
SL387—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规程
2007—10—08发布 2008—01—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7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 365—2007)等5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序号 1 2 标准名称 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技术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实时水情交换协议 标准编号 SL365—2007 SL377—2007 替代标准号 SDJS 7—85 发布日期 2007.10.08 2007.10.08 实施日期 2008.01.08 2008.01.0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第四条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