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土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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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协议书【实用7篇】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实用7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篇一:土地转让合同 篇一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在自愿、民主、公平、公开、公证、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转让给乙方,就房屋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的古房(四合院) ,(计 平方)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 整(¥: 元)的房屋土地购买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应证件齐全(如无房产证等证件需镇办公室。村部作证签字、保证无他人有争执。
三、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土地将房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随房产转让,房产土地使用,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为准。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协同办理好房屋土地转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屋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转让房屋土地时,房屋内的固定生活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其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日后若乙方要加、改建房屋应与相邻方洽商进行,甲方
陈清波: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处置办法新论 - 协议出让国有土解
陈清波: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处置办法新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 点评
对于已经依法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政策性处置,国土部制订并自8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之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原出让合同约定或行政规定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处置;原出让合同或行政规定未限定收回使用权的,仍可以通过评估市场价和按市场价补缴差价的方式处置。笔者阅读两个《规范》后认为:评估和补缴差价,不仅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主要处置方式,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所许可的处置方式,而且是国土部所框定的两种方式中可操作性较强的一种处置方式。
之所以称评估和补缴差价是可操作性较强的处置方式,主要理由是:
第一,评估和补缴差价,与地方政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多年来,各省、市的众多县、市、区政府,为了留住企业,为了涵养税源,为了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对本地企业(包括一二三产业)都在施行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扶持措施就是通过设立多种奖励或补贴项目给企业以资金补助,尤其是经济强县、市、区政府,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予以特别优惠,较流行的做法是将企业依法所缴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居间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TJ2010-01
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 间 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买方,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乙方应积极联系买方,为甲方提供成交机会。
第三条 经乙方介绍促成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的,甲方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的百分之 ( %)向乙方支付报酬,自甲方收到土地出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乙方未促成居间事项成交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乙方在居间期间应该保守居间活动期间所知悉的有关秘密,不得私自泄露,若泄露造成委托人损失,居间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doc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2006-1-6
执行日期:2006-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现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应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其中,对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
术产业项目、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可给予一定优惠,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
关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构成情况说明
关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构成的情况说明
一、相关概念
1、土地综合价金:也就是土地挂牌成交价。土地综合价金=土地成本+土地标准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市区两级提取资金四大部分。土地招牌挂中通常将土地标准出让金和增值收益放在一起统称土地出让金。
2、土地成本=征地税费+征地实施费+地票(新增计划指标除外)+基本农田调剂费+土地整治成本+控规费+各项勘测费
土地标准出让金是按照《重庆市土地级别册》中的土地级别、土地性质、土地容积率及对应的出让金标准计算得出
例如A地块1000㎡,容积率为2,该地块性质为14级,性质为商业,14级商业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为55元/㎡(以建筑面积计算)。该地块出让金=土地面积×容积率×出让金标准=1000×2×55=110000元。
3、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综合价金扣除土地成本和土地标准出让金及相关市区两级财政提留资金的剩余部分
二、市区两级财政提取或者留取的资金测算(以下“土地出让金”均含标准出让金和增值收益)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渝办发(2004)370号,土地出让面积×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定额。该费用为国家政策性资金,区县留用,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市财政不定期检查。
2、土地收益金:根据渝办发(2007)74号,(土地
关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构成情况说明
关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构成的情况说明
一、相关概念
1、土地综合价金:也就是土地挂牌成交价。土地综合价金=土地成本+土地标准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市区两级提取资金四大部分。土地招牌挂中通常将土地标准出让金和增值收益放在一起统称土地出让金。
2、土地成本=征地税费+征地实施费+地票(新增计划指标除外)+基本农田调剂费+土地整治成本+控规费+各项勘测费
土地标准出让金是按照《重庆市土地级别册》中的土地级别、土地性质、土地容积率及对应的出让金标准计算得出
例如A地块1000㎡,容积率为2,该地块性质为14级,性质为商业,14级商业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为55元/㎡(以建筑面积计算)。该地块出让金=土地面积×容积率×出让金标准=1000×2×55=110000元。
3、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综合价金扣除土地成本和土地标准出让金及相关市区两级财政提留资金的剩余部分
二、市区两级财政提取或者留取的资金测算(以下“土地出让金”均含标准出让金和增值收益)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渝办发(2004)370号,土地出让面积×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定额。该费用为国家政策性资金,区县留用,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市财政不定期检查。
2、土地收益金:根据渝办发(2007)74号,(土地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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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45)评论(0) 鲜花(4) 鸡蛋(2) 时间:2009-09-02 00:00:00 一、补办土地使用证
二、出让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指界及登记委托书) 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继承、赠与协议及公证书 原件1份;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 6、其它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
1、 提交文件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协议和法律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被继承人、赠与人、受赠人。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权利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直系亲属赠与指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赠与;
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分割协议或说明。
(四)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
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
申报材料: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标准 160 125 105 90 75 65 59 53 47 41 35 30 25 20 15 十十十十十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注: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确定。
2、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后。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埔区 卢湾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河北: 石家庄市长
土地出让金帐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