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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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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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结的“应某诉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被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黄法官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明确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原告

应某,男,37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

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陈某,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某因与被告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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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结的“应某诉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被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黄法官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明确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原告

应某,男,37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

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陈某,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某因与被告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税务筹划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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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精析

1.采购环节巧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是否有筹划的技巧呢?答案是肯定的。经总结,采购环节中可以运用如下纳税筹划技法。

一、发票管理力面。

①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二、税收陷阱的防范。

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根据合同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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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内容简介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选取了2005年至2009年间该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15件,分为合同纠纷类与侵权纠纷类两大部分。在选取案例时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新颖性。书中案例均是黄浦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受理审结的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呈现近年来旅游纠纷的新特点、新类型,有的在全国、全市法院尚属首例。二是典型性。书中案例均为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件,其中不乏广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闪烁着人民法官的智慧,体现了司法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态度。三是生动性。《旅游纠纷案例精析》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生动灵活地宣传法治,提示游客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依法恰当经营。

为使读者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旅游纠纷诉讼情况,并为应对旅游纠纷提供方便,《旅游纠纷案例精析》还附录了《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05-2009年)》以及相关法条。

编辑推荐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

1.遗漏旅游景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析马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因台风取消游程的责任承担——析王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3.订立旅游合同时支付的部分钱款的性质认定——析乐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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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2008年第11期)

二十六、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物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一终字第

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上述判述。

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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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内容简介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选取了2005年至2009年间该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15件,分为合同纠纷类与侵权纠纷类两大部分。在选取案例时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新颖性。书中案例均是黄浦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受理审结的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呈现近年来旅游纠纷的新特点、新类型,有的在全国、全市法院尚属首例。二是典型性。书中案例均为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件,其中不乏广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闪烁着人民法官的智慧,体现了司法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态度。三是生动性。《旅游纠纷案例精析》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生动灵活地宣传法治,提示游客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依法恰当经营。

为使读者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旅游纠纷诉讼情况,并为应对旅游纠纷提供方便,《旅游纠纷案例精析》还附录了《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05-2009年)》以及相关法条。

编辑推荐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

1.遗漏旅游景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析马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因台风取消游程的责任承担——析王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3.订立旅游合同时支付的部分钱款的性质认定——析乐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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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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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伊利财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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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财务管理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伊利公司财务分析

学院: 专业: 小组成员:

一、伊利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1992年12月,在对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伊利公司对内蒙古青山乳业公司进行控股,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集团。同年公司名称由“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总部坐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下设四大事业部,所属企业三十多个,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

今天的伊利集团,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提出“用全球的资源,做中国的市场”,全力推进“以人为本、制度为保障、团队为前提,平等信任”的企业文化,以不断创新、追求人类健康生活为己任,正向实现“打造中国伊利,实现乳业第一品牌”的目标大步迈进

(二)伊利的优势与风险 1 外部机会分析 (1)国家政策扶持 (2)地方政府的支持 (3)潜在消费需求巨大

(4)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强大的购买力 2 外部威胁分析

(1)乳业步入

银行业安全风险案例精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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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单金额填写错误而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柜员为客户办理一笔保障金金额为5万元的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由于投保单的保障金总额误填写成保险金总额,而触发了业务运营风险系统中的监督模型 “业务凭证/申请书要素不完整、不正确或更改不合规”风险收集确认标准,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该笔业务之所以形成风险事件,主要是柜员未弄清楚投保单上标注的保障金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概念,混淆了两个保险专业术语的内涵(该险种保单上标注的保险保障金是投保的金额,而保险金额是应理赔的金额是保障金金额的双倍),未起到指导客户正确填写保单相关事项的作用,引发了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

在银行的代理业务中,保险是最易产生纠纷的业务。客户所填写投保单上的要素一定要正确、真实、准确、完整,一旦出现差错极易为日后的事故理赔或到期兑付埋下纠纷隐患。所以对于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柜员首先自己要弄清楚保单上所有条款的意思表示,对客户进行正确指导。其次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内容正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关键要素的审核更要精准,确保投保单无瑕疵、无纰漏。三是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代理每一项保险业务,业务管理部门必须要求保险机构对办理保险业务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