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又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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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剖析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情形。
定罪要件条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1]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剖析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情形。
定罪要件条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1]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
刑事诉讼故意伤害罪模拟法庭剧本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蒋亦秋编
开庭时间:2011年11月30日
开庭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蔡葵、审判员陈雷浩、人民陪审员宋雪晴;书记员:晏妮;
2.公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盛源、汪雨蕾;
3. 被害人:田无忌 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杨茂艳
4.被告人:杨坚琪;史庆
4.辩护人:宋丹丹,孔颖娇,上海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控方:吴刘蕾(出庭说上海话)、叶子(帮吴刘蕾翻译)、毛念非(目击证人)。 辩方:蒋静芬(怕家里猪被杀)、华成功(从旁听席站起,被剥夺)、宋秋阳
6.法警:刘宇辰、冉伟凡
110民警:刘兴政、陈烨
7.听审人员:人大陈宇鹏、政协余安佐、政法委刘梦洁、记者张亚
案由:故意伤害
案情:家住浦东花木社区的被告人杨坚琪与另一被告人史庆(二人曾为大学同学)经常结伴出游。2011年9月14日晚7点,两人驱车赴虹口足球场观看中超联赛(申花对恒大),由于赛前人流多停车位少,两被告与本案被害人田无忌因争抢停车位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杨坚琪遂从车内拿出棒球棒欲殴打被害人田无忌,另一被告人史庆以劝架借口拉住田无忌手脚,使得被害人头部受到棒球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血流不止并晕倒在地。目击群众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
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伤害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
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洛阳刑事律师代理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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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
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
高某故意伤害罪案
高某等人伤害案
公诉机关A市B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钟祥镇青石村4组。曾因犯盗窃罪被A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B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超,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崇州市廖家镇民和村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B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彬,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马家户村2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B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波,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上长江村44号楼2单元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编者按:曾几何时,口供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这种状态的持续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只为得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口供的地位日趋降低,非法取证的情况也日渐减少。但变少,并不等于没有。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真实一例。然而在这则二审裁定书中,最令人震惊的并非侦查人员“胆大妄为”,竟敢刑讯逼供,而是在二人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胃挫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加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仅有一纸谅解,两位刑讯逼供的行为人竟然均被判处缓刑。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付出的代价却如此之低!编者在此不禁想问,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
杨某甲、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水族,1987年9月3日生于贵州省三都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都县,三都县公安局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甲,男,侗族,1985年12月30日生于贵州省黎平县,本科文化,户籍
孟淑珍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孟淑珍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淑珍母亲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孟淑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孟淑珍遇事不忍失手致使被害人严复华死亡,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本案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中被告人孟淑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庭应对孟淑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孟淑珍不能准确辨识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作出孟淑珍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辩护人再次向法庭申请应对孟淑珍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如孟淑珍确有精神疾病,法庭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孟淑珍,向其亲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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