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中华全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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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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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工作具体规范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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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第四节 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

第五节 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 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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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三节 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章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三节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节 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第七章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行政复议

第三节 拆迁诉讼

第四节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第八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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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第四节 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

第五节 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 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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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三节 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章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三节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节 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第七章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行政复议

第三节 拆迁诉讼

第四节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第八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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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13-08-19 15:04: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0) 摘要: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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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13-08-19 15:03: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0)

摘要: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 适用范围

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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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

操作指引

(送审稿)

二0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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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 ....................................................................................................... 4 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 ................................................................................... 4 第二节 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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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则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非强制性】

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

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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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2006年07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流程与阶段性成果

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 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 报批备案

第四节 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 工商登记

第三章 相关公司治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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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则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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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非强制性】

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

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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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